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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强化住宅设计消防安全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强化住宅设计消防安全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建技〔2026〕135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行业协会: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住宅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升我市新建住宅设计标准提升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主体责任
  住宅消防设计是保障住宅消防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关乎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消防设计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把消防安全纳入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严禁擅自降低消防设计标准,鼓励采取提高消防安全的各项技术措施,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消防设施设备检测,确保达到设计预期目标;设计单位做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对接和技术交底,严格遵守消防设计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本通知所要求的加强性措施。
二、提升设计标准,严控工程质量
  我市住宅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和平面布局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间距(除转角等特殊部位外)原则上均不应小于5米。
  2.消防车道应穿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各段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10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各段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20米和10米。
  4.地下室内,除仅为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外,车库(含车道)与消防设备用房应分设防火分区。当地下室占地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时,车库(含车道)可与消防设备用房设于同一防火分区内,但防火分区面积、设施设备等设置均应从严要求;防火分区内消防设备用房与车库区域应设置防火分隔,且消防设备用房应至少有一个不需要经过车库区域的人员疏散通道。
(二)安全疏散
  楼梯间在首层采用疏散走道或扩大前室通向室外的,走道两侧或扩大前室内不应设置变、配电房门(包括强电井的门),确需设置的,应增设疏散走道及甲级防火门。
(三)消防设施
  1.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消防应急广播功放按N+1冗余设计,单台广播功率放大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失效,确保紧急状况下消防应急广播功放快速工作,进行有效预警和疏散指引。
  2.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前室及楼梯间的常闭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3.54m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住宅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住宅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应每隔50米高度至少设置一个自动切换装置。
三、严格设计审查,规范变更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消防审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降低消防标准。
四、鼓励性措施
  鼓励建设单位采取提高消防安全的以下加强措施:住宅建筑套内配置灭火器、过滤呼吸器、手电筒等应急设备;住宅建筑阳台等位置设置垂直逃生通道或高楼逃生缓降器等应急逃生设施;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住宅套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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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强化住宅设计消防安全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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