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城市道路挖掘“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涉及事项
覆盖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事项: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包括工程建设或特殊情况占用或挖掘我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市政道路。
(二)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包括因建设、安全隐患、病虫害等特殊需要需砍伐或迁移处置城市树木或古树名木。
(三)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包括因建设施工、公共服务等用途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二、服务对象
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及附属绿化,因水、电、气、网等工程建设或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道路附属绿化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体户。
三、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三)《城市绿化条例》
(四)《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五)《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四、实施层级
设区市、县(市、区)、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绿化)、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地区)等行政审批部门。
五、受理条件
(一)申请主体资格
办理城市道路挖掘“一件事”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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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或个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市政管理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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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未取得相关从业资质(涉及专业挖掘作业的)或存在逾期未结清的道路挖掘相关行政处罚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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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无有效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或相关授权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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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无授权或身份证明不符的不予受理。
(二)挖掘项目合规要求
申请挖掘的道路需符合以下前提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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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核心区、交通枢纽周边等重点区域,在重大活动保障期、交通高峰期内无特殊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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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范围涉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重要管线(燃气、供水、供电、通信等)保护区,未取得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及专项保护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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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项目未纳入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且无紧急抢修等特殊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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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挖掘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公共秩序,且未制定有效交通疏导方案的。
(三)其他强制性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需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挖掘作业及道路恢复,未按承诺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后续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
六、审批时限
城市道路挖掘“一件事”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为:涉及公安部门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备案审查5个工作日,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绿化)部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等共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材料收取回执》起开始计时,不含批前公示、公证时间、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材料整改等时间。
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费用
由各市、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八、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依托“桂通办”、“智桂通”移动端的“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提交城市道路挖掘“一件事”申请。
(二)线下办理。依托各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统一申请挖掘城市道路“一件事”。
九、结果领取方式
自行从网上下载相对应证书。
十、窗口电话
以各地办事指南公布的电话为准。
十一、工作时间
以各地办事指南公布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