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优化项目实施程序,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储备与动态调整机制,我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优化实施程序,根据《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建立、调整、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分级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由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县级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组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管理等工作。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管理。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广泛征集更新需求。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体检报告,及时指导、协助物业权利人开展前期研究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更新意向达成、生成城市更新项目。 第六条 列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城市更新活动类型; (二)符合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苏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三)完成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形成策划方案。 第七条 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城市更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入库申请。由市属国企直接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也可直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入库申请。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工作。经评估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区域位置、复杂程度等要素,从县级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库、市属国企直接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中遴选相关项目纳入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需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同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级城市更新项目库变动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领域专业人员,对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提供政策答疑、议事协商、专业咨询等服务。入库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更新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城市更新项目库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城市更新项目库中项目已确定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具备实施条件时,应当及时列入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退出市、县级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库: (一)物业权利人向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经批准同意的; (二)经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估后确定不再实施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