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动办发〔2025〕8号
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现将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加固改造和重新复工的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按审批权限办理;此文仅规范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办理。
三、申领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现场用地手续;
(三)确定了工程施工单位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四)确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了监理合同;
(五)办理了人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申领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
(三)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
(五)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
(六)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
(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
(八)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开工报告所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确需变更上述内容和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再次复工的,必须报告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开工报告。
六、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开工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开工报告自行废止。
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无效。人防工程施工期间应将开工报告(正本)悬挂于现场办公地点,便于随时查验;副本及《人防工程开工申报表》存入人防工程档案。
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由各市按规定格式进行编号印制。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防工程开工申报表、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正本)、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副本).pdf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2025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