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工作指南(试行)》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工作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统一地市核查和专家评审的工作标准、方法和流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工作指南(试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钟发宇(浙政钉同名),联系电话:81050845 附件下载: 《“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工作指南(试行)》.pdf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指南(试行)》.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23日 “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工作指南(试行)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里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工作,统一核查工作标准、方法和流程,确保核查工作公正、客观和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2.1“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工作适用本指南。 2.2本指南所称地市核查是指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真实性开展的核查工作。 3.编制依据 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3.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 3.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 3.4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 3.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等有关标准规范。 4.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核查工作。 5.核查流程 地市核查流程分为通用流程和简易流程。 5.1通用流程 5.1.1接受任务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浙里建”推送的检测机构入库信息核查工作提醒后,及时登录系统,点击“施工现场管理”-“行业监管”,进入“检测机构管理”模块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包括检测场所、人员信息、仪器设备、检测参数、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入库及变更信息审核。 5.1.2信息核查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机构申报的入库信息逐项进行核查,可采用线上资料核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需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以确保核查结果的真实、可靠。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场所基本信息。核查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地址、场所面积、房产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租赁证明(租赁时)、资质认定(CMA)信息(如有)等附件材料的真实性。 2.人员信息。核查人员信息的真实性。 3.仪器设备。核查检测参数对应仪器设备信息的真实性。 4.检测参数。核查提交的检测参数视频所涉检测场所、人员、仪器设备的真实性,并视情抽取检测参数授权人员进行实操能力核查。 5.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是否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要点详见《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要求》(附件1)。 6.信息化管理系统。核查是否按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核查要点详见《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核查要求》(附件2)。 5.1.3提交核查结果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浙里建”中逐项提交核查结论: 1.符合要求的,在对应场所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仪器设备、检测参数、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结论处选择“属实”;如涉及检测参数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附件3),经签字盖章后上传“浙里建”系统。 2.不符合要求的,在对应结论处选择“不属实”,并告知原因,“不属实”的情形有: (1)检测场所地址、场所面积、房产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租赁合同(租赁时)、资质认定(CMA)信息(如有)等附件材料信息漏填、误填的。 (2)人员信息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姓名、身份证号、所学专业、职务、职称、职称证书号、职称专业名称、岗位、培训证书编号、培训证书专业、从事检测工作年限、注册资格等信息漏填、误填的;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职称、从事检测工作年限与资质标准要求不匹配的;授权的检测报告批准人不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等。 (3)仪器设备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检定/校准有效日期等信息漏填、误填的;仪器设备缺损或无法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全新无使用痕迹的等。 (4)检测参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检测参数视频拍摄场所非申报检测场所的(现场检测参数除外);视频中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场所环境与申报的检测参数环境要求不匹配的等。 (5)被抽查的检测人员实操能力与检测参数能力要求不匹配的。 (6)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未提交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依据有误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不明确的;组织机构图(或组织机构框架)要素不完整的;授权和任命文件未提交的;程序文件内容不完整的等。 (7)信息化管理系统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不完整,缺少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相应功能的等。 5.2简易流程 5.2.1接受任务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浙里建”推送的检测场所整体搬迁、检测机构合并或改制入库信息核查工作提醒后,及时登录系统,点击“施工现场管理”-“行业监管”,进入“检测机构管理”模块开展核查工作。 5.2.2信息核查 “简易流程”采用实地核查方式并邀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专家参与,确保核查结果的真实、可靠。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场所整体搬迁 (1)申请材料。核查检测机构提交的场所搬迁检测参数认定申请表、承诺书及详情信息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2)检测场所。核查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地址、场所面积、房产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租赁证明(租赁时)等附件材料的真实性。核查原检测场所是否撤销,搬迁前后检测场所是否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划内。 (3)人员信息。核查搬迁后检测场所对应的人员信息与原检测场所中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是否一致。 (4)仪器设备。核查检测参数对应仪器设备信息的真实性。 (5)检测参数。核查申报的检测参数是否在原检测场所“浙里建”中审核通过的检测参数能力范围内,搬迁后场所环境与申报的检测参数环境要求是否匹配。 2.合并、改制 (1)核查检测机构提交的合并、改制检测参数认定申请表、承诺书及详情信息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2)核查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场所、人员信息、仪器设备、检测参数与原检测机构“浙里建”中该检测场所下审核通过的入库信息是否一致。 5.2.3核查结果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浙里建”中逐项提交核查结论: 1.符合要求的,在对应检测场所、人员信息、仪器设备、检测参数等的结论处选择“属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整体搬迁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附件4)或《检测机构合并、改制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附件5)。 2.不符合要求的,在对应结论处选择“不属实”,并告知原因。 (1)场所整体搬迁,“不属实”的情形有: 1)提供的场所搬迁检测参数认定申请表、承诺书及详情信息表不真实、不完整的。 2)检测场所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检测场所地址、场所面积、房产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租赁合同(租赁时)等附件材料信息漏填、误填的;原检测场所未撤销的;检测场所搬迁前后不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划内的等。 3)搬迁后检测场所对应的人员信息与原检测场所中通过审核的人员信息不一致的。 4)仪器设备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检定/校准有效日期等信息漏填、误填的;仪器设备缺损或无法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全新无使用痕迹的等。 5)检测参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申报的检测参数超过原检测场所“浙里建”中审核通过的检测参数能力范围的;搬迁后检测场所环境与申报的检测参数环境要求不匹配的等。 (2)合并、改制,“不属实”的情形有: 1)提供的合并、改制检测参数认定申请表、承诺书及详情信息表不真实、不完整的。 2)检测场所、人员信息、仪器设备、检测参数与原检测机构“浙里建”中该检测场所下审核通过的入库信息不一致的。 5.3核查时限 地市核查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涉及实地核查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附则 本指南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要求 2.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核查要求 3.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 4.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整体搬迁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 5.检测机构合并、改制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 附件下载: 《“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工作指南(试行)》.pdf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指南(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