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土木动态
  3. 内容

银川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从严管控进场建筑材料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从严管控进场建筑材料的通知

银住建函字〔2026〕146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等法规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重点强化不合格建筑材料封存、溯源、查处、清退全流程闭环监管,坚决杜绝不合格建材流入施工现场并用于工程实体,防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筑牢材料质量第一道防线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将材料质量管控贯穿采购、进场、检测、验收、使用全环节,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一)强化采购环节管控。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优先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质量保障能力强的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严禁采购无资质、无合格证明、假冒伪劣、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严禁授意生产、销售企业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

(二)严格进场验收核查。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要组织对进场材料验收,监理单位要采取旁站方式实行监督,对材料的规格、型号、包装、外观、数量及质量证明文件逐项核查确认,确保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约定内容。对出厂(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随货单据、技术资料等质量证明文件,必须通过电话核实、官网查验、二维码溯源、检测机构协查等切实有效的方式验证真伪,详细记录核查过程、核查人员、核查结果,形成完整验收记录并归档备查。发现质量证明文件造假、材料外观不合格、规格型号不符等问题的,立即暂停接收该批次材料,当场标识、单独隔离,严禁入库和使用,并第一时间向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步留存相关证据,配合后续调查处理。

(三)规范见证取样送检。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需复试的建筑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严格监督下见证检验并留存书面及影像证据备查。见证人员应详细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见证取样应留存取样时见证人与取样人同框的照片、取样完成后的样品与见证人和取样人以及工程门头同框的照片、送样至检测机构时见证人和送检人与样品以及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同框的照片。严禁虚假取样、违规送检、替换试样。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检测数据,检测完成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明确检测结论。

(四)刚性执行“先检后用”制度。所有依规需复试的建筑材料,必须经复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复试、复试不合格或检测报告未出具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开展后续施工。对复试不合格的材料,检测机构须及时将不合格检测报告上传并将相关信息电话告知属地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同步通知建设单位,不得拖延、隐瞒。

二、从严管控不合格材料,构建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针对不合格建筑材料,要明确管控标准、责任主体和操作流程,确保不合格材料不使用、不转移、不流失,实现闭环管理。

(一)严格落实封存管控要求。自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或确认材料不合格之日起24小时内,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单位协同落实封存措施,明确专人负责,严禁拖延、推诿。划定专门的封存区域,设置物理隔离设施(如围栏、隔离网等),悬挂醒目的“不合格建材封存区严禁使用、转移、挪用”标识牌,标识牌需注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次、数量、不合格原因、封存日期、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封存材料实行专人看管,建立专门的封存台账,详细记录材料相关信息、封存过程、看管人员等,留存封存现场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确保封存材料可追溯、不流失。封存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封存标识、转移封存材料、启用封存材料,不得伪造封存记录、篡改影像资料,严禁将不合格材料拆分、伪装后混入合格材料使用。

(二)深化溯源倒查工作。封存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不合格材料封存情况,包括材料基本信息、不合格原因、封存措施落实情况、溯源初步结果,同时参建单位要主动提供采购合同、随货单据、验收记录、检测报告、供应商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拒绝提供。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材料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三)规范不合格材料清退流程。清退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监理单位全程旁站监督,详细记录清退时间、数量、运输车辆信息、接收单位等,拍摄清退全过程影像资料,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 64/266-2018)要求填写《不合格材料处理记录(通用)》,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清退完成后,施工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材料处理记录、影像资料等报送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保清退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执法问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将建筑材料质量管控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各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项宣传培训,宣贯本通知要求及封存管控流程,提升一线人员质量意识与操作能力。

(二)强化日常监管与抽查抽测。将建筑材料质量管控作为工程质量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验情况、见证取样规范性、未检先用、封存措施落实、材料清退流程等情况。建立“常态化检查+专项督查”机制,实施分级管控,动态调整监管频次,重点监管督促问题整改。依托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对不合格报告进行线上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各参建单位、检测机构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步将将不合格材料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全链条协同溯源查处机制。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6日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银川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从严管控进场建筑材料的通知
https://m.gc5.com/jzgc/tmdt/10465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