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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建通〔2026〕5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我厅制定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征收补偿工作,务必做到依法依规。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要严格遵守征收补偿法定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坚持科学决策、量力而行。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意见,让被征收人充分表达诉求,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合理划定征收范围;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确保开展的征收工作审慎必要、量力而行,杜绝大拆大建、圈而不动、只拆不建。
    (三)坚持先补偿(安置)、后搬迁。严格执行“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规定,确保补偿资金、安置房源全部落实到位,再有序推动征收工作。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拖欠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及逾期交付安置房等行为。
二、规范征收程序
    (四)科学合理确定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主动对接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房屋征收项目的需求和必要性,科学合理划定房屋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拆除的,应经过专业机构充分论证,并同步公示征收方案和资金来源,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防止大拆大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全面调查认定被征收房屋。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税务、属地街道(乡镇)等部门和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六)广泛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起草征收补偿方案后,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提请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并提出异议的,应当提请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七)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提请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全面研判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可能引发的风险点。没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评估结论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提请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及时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提请政府发布公告,并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房屋征收政策和补偿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被征收人充分知晓相关政策,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九)客观公正评估房屋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根据《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委托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十)确定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应同时明确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方案应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的后续建设用途,确定产权调换为原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也可通过合理设定房屋面积置换比例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第三条执行。
    (十一)确定装修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应结合装修材料品质、工艺标准、成新状况确定;征收部门应在补偿方案中明确基于市场评估、公平公开的装修补偿标准;部分房屋装修因设计、材质、工艺等价值显著超过普遍标准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必要时可通过评估确定。
    (十二)确定临时安置方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偿费。选择临时安置补偿的,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房屋征收部门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的,应按不超过原约定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交付超过24个月仍未交付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货币补偿或者调整为其他房源安置(各地可在征收方案中细化明确)。当政府已提供符合交付条件的安置房,并已送达交付通知,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三)确定搬迁费标准。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十四)确定搬迁奖励标准。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可由各地自行制定。奖励标准可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先后进行梯度设置,以提高奖励效果。
    (十五)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十六)确定基本公共服务待遇。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征收时可以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以选择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因房屋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十七)有序开展房屋补偿签约。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严格履行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补偿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对低保家庭、重度残疾家庭等经济困难特殊群体,各地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依规灵活确定补差款缴纳方式,减轻特殊群众安置负担。
    (十九)及时搬迁腾空交付。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特殊处理情形
    (二十)探索试行房票安置。房屋征收部门可结合本地商品房市场库存情况,探索试行房票方式进行安置,房票票面金额可由基础补偿金额和政策性奖励金额等构成,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政策性奖励,但不得由此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十一)依规审慎调整项目征收范围。对于已启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因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确需缩减、调整征收范围的,应遵循依法合规、权益保障、稳妥审慎的原则,严格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全面排查化解各类隐患。对未实施征收的房屋,需明确不再纳入征收范围,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并履行公示程序。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尚未完成搬迁、房屋拆除的,可与被征收人平等协商解除原协议,结合群众实际损失情况依规给予合理补偿。
    (二十二)从严整治骗取征收安置补偿行为。严厉查处、打击通过虚假申报、违规改造等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住房等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违规骗补情形,立即终止征收安置协议效力,撤销相关安置资格。房屋征收部门应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追缴等途径,追回被骗取的补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收工作中存在内外勾结、违规审批、协助纵容骗补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三)加强监督与指导。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起草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市(州)房屋征收部门意见建议。
    (二十四)落实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主动、全面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信息,持续推进征收工作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监督。
    (二十五)加强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应加强对估价、测绘、劳务等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技能培训,指导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受托业务。
    (二十六)规范征收项目档案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健全完善征收项目档案管理体系,将房屋征收项目各类文件资料统一纳入征收项目档案进行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档、全程可溯”管理要求,逐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统一归档、妥善保管,全面保障征收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为项目审计、纠纷调处、权益核查提供坚实依据。
    (二十七)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下发之日后发生的征收补偿行为,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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