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营商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要求,决定暂停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统一评价规则后,再依据新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信用评价 自2026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关于修改〈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市规范〔2025〕2号),暂停更新推送信用评价数据。 二、保障平稳过渡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新发布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文件暂停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设置的“投标人信用评分”按该项分值满分计取。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且在11月10日前(不含11月10日)能够开标的,该招标活动不受影响,可照常开展;在11月10日前不能开标的,招标人需依法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调整相关信用应用条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