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公开招标: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采用资格后审,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小修保养项目也可采用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邀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参与投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1)在新技术应用中,因特种专业机械设备而无法选择或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2)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3)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2.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于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是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 邀请招标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3.议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议标: (1)投资低于5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零星养护工程,但不得将投资大的项目肢解而逃避招标; (2)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3)按规定实施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 (4)投标无效,招标人应慎重审查招标文件,组织重新招标或与投标人进行议标。 确定议标项目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招标管理机构确定。参加议标的养护单位不得少于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