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项目投标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 若采用银行汇票应由投标人从县、市级支行及以上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时间前能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帐户上。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2)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对其投标价算术错误的处理;或 (3)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本项目招标人(业主)不要求也不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任何选择方案。 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正本、副本)和报价文件(正本、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并在内封套上分别注明“技术文件(正本、副本)”、“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标记,加贴封条,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