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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 资料大小:101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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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3-09-13 15:44
  • 发布作者: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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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类型 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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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为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1、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1各种爆破作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的爆破器材。     1.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门(或相当于此一级总公司)鉴定批准。     1.3进于爆破作业的施工队,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器材库主任。     1.4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有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人员担任。     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段(班)长、应有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1.5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5.1年满十八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1.5.2工作认真负责;     1.5.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体检合格;     1.5.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6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1.7爆破工作领导人职责:     1.7.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计划,并负责实施。     1.7.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核、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1.7.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1.7.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7.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1.7.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8.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1.8.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1.8.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1.8.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9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9.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1.9.2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     1.9.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1.9.4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1.9.5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0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11爆破器实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1.12爆破段(班)长的职责:     1.12.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1.12.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器材使用、搬运制度;     1.12.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1.12.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3爆破员的职责:     1.13.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1.13.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13.3严格遵守本规程安全操作细则;     1.13.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1.13.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2 、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批准。     2.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严禁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披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埙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F.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G.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J.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I.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     2.1.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禁止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取用铜或木质长棍处理;     F.严禁烟火     G.严禁用明火照明;     J.严禁使用冻结的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2.1.7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孔爆破严禁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装爆线路;    D.禁止直接捣固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填塞填塞。     2.1.8禁止拔出或硬拉炸药包或药柱上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1.9炮响完后,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1.10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要求。     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检查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气体测定。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2.1.11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2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2.2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港应使用木板交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港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港的木板标志。     2.2.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之外,或撤到指定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出警戒人员。     第二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3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2.3.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3.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2.3.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3.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4盲炮处理     2.4.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请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陶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即使将爆破网络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4.2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的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装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2.4.3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办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做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填塞物陶出,用炸药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量、炮眼方向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2.4.4处理深孔盲炮可采取下列方法:     A.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在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眼直径处另打平行眼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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