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应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库房并配置必要的档案装具和保护设备,特别是重点和珍贵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其费用应按国家规定列入工程概算。档案库房的管理应达到《福建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规定》(闽档[2008]28号)的要求。 (一)项目法人单位: 1、档案用房面积应不小于120m2,库房、阅览室、办公室三分开,净高度应控制在2.6m以上,房顶选用阻燃材料,地面硬化,门窗齐全,墙面抹灰刷白。 2、所有档案资料宜保存在档案密集架或专用档案柜内,由专人负责。 3、档案库房应达到“八防”(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要求,库房照明应选择无紫外线光源。 (二)施工单位(项目部) 1、档案库房面积应不小于20m2,净高度应控制在2.6m以上,房顶选用阻燃材料,地面硬化,门窗齐全,墙面抹灰刷白。 2、所有档案资料宜保存在专用档案柜(架)内,由专人负责。 3、档案库房应能防潮、防火、防盗,照明通风良好,并配备消防设备。 (三)监理单位(总监办) 1、档案库房面积应不小于20m2,净高度应控制在2.6m以上,房顶选用阻燃材料,地面硬化,门窗齐全,墙面抹灰刷白。 2、所有档案资料宜保存在专用档案柜(架)内,由专人负责。 3、档案库房应能防潮、防火、防盗,照明通风良好,并配备消防设备。 (四)检测单位 1、档案库房面积应不小于20m2,净宽高度应控制在2.6m以上,房顶选用阻燃材料,地面硬化,门窗齐全,墙面抹灰刷白。 2、所有档案资料宜保存在专用档案柜(架)内,由专人负责。 3、档案库房应能防潮、防火、防盗,照明通风良好,并配备消防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