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土石方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研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现场布置。现场的办公生活区、机械检修区、物资存放区、施工作业区及施工道路等主要生产和生活设施,应有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前组织设计中详细说明。 第2条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危险地区必须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严禁烟火”等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地段,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二、工地布置 第1条 工地的布置,应全面规划,妥善安排。遵守有利施工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的原则,符合防洪、防火、防雷击、防暑等安全和卫生的要求。 第2条 采用机械施工时,应制订作业程序和运行路线,确保协调施工,安全生产。夜间施工应有良好的照明。 第3条 工地应设工人休息、避雨棚;严寒地区应设避风取暧室;爆破作业区应设人员掩蔽所。 第4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临时存放在施工现场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30m, 距其它建筑物不得小于25m。 三、工地道路 第1条 开工前应按规定修建人行和运输便道,经常养护,保持畅通。 第2条 用汽车运输时,临时便道和正式公路交界处应设置安全标志。便道应根据通行车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养护。在利用既有公路运输时,应对其线路、桥涵的原设计标准及结构现状作详细调查研究。必要时应采取补强和加固措施。 第3条 在施工便道间的交叉口处,应设立标志。 第4条 施工便道应避免在架空索道及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穿越,确实需要时,应有防护设备和安全措施。 第5条 冬季施工时,所有道路均应及时清除冰雪和采取防滑措施。 四、安全用电 第1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必须良好,各项绝缘指标应达到规定值,凡有裸露带电部位的电气设备和易发生电击危险的区域,都应有符合要求的防护,如围栏、护网、箱、匣等屏护设施。 第2条 电气设备及其相连机械设备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供电系统的特点采取保护性接零或接地措施;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符合安装条件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安装触电保安器。 第3条 施工用电的线路及设备,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设置,并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第4条 严禁将电线路搭靠或固定在机械、栏杆、钢筋、管子、扒钉等金属件上。 电线路的架设高度,与建筑物的距离平行或交叉时,应符合现行的《公路电力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5条 各种金属设备上所有局部照明及其它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的照明和行灯应使用36V 及以下的安全电压,在金属容器内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12V, 安全电压的电源应用双线圈变压器,手持行灯应有绝缘良好的手柄和护罩。 第6条 对电气设备、绝缘用具必须定期检查、测试,手持电动工具应由专人管理,每月检查一次,绝缘用具每三个月测试一次。高压绝缘用具,每半年测试一次,凡不合要求的机具,严禁使用。 第7条 变、配电室不应使用易燃的材料建筑,门向外开,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火、防水、防漏、防小动物串入和通风良好的要求;在采用外来电源和自备发电机两个电源交替使用时,必须安设能防止沟通两个电源的连锁装置。 五、施工作业 (一)路堑开挖 第1条 路堑开挖时,应经常注意坡面的稳定。每天开工、收工前应对坡面、坡顶附近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缝和坍方的迹象或有危石、危土时,应立即处理。凡不能处理且对施工安全有威胁时,应暂停施工,并报告上级处理。 第2条 路堑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掏底开挖。 第3条 开挖坡面应接近设计坡度,坡面上的松动块石应及时清除干净。人力挖掘时, 两人操作的间距不应小于2~3m。严禁在危石下方工作、休息和存放机具。数人同撬一石,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第4条 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第5条 路堑弃土下方及滚石危及范围内如有运输道路,应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清理弃土,并设专人指挥交通。 第6条 在高于3m坡面上作业,必须拴安全绳;在路堑内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在高陡斜坡 、冰冻及泥泞的地方作业,应注意防滑。严禁在同一安全桩上拴几根安全绳和在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 第7条 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有瞎炮、残药、雷管等应及时报告,由爆破人员处理。 第8条 严禁有间发性癫痫、高血压、心脏病和恶性贫血患者担任撬石和高边坡作业。 第9条 开挖淤泥应事先探测其深度,采取安全措施后施工;挖除有毒或有腐蚀性淤泥时,应备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及医药用品。 第10条 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出露, 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第11条 弃土应保证路堑边坡和弃土堆自身稳定,其位置与高度,一般应根据地形并考虑对附近建筑物以及农田、水利、交通的安全影响,在采取措施后方得弃土。 第12条 岩溶地区,对堑顶或基底岩溶水、上升泉水应进行治理,不得任意堵塞出水口或任意抽水,以免导致突发性坍陷。 第13条 改建既有线及增建第二线段施工时,在原有路基稳定性会受影响的地段,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防止变形或加固建筑物的措施。 (二) 路堤填筑 第1条 路堤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土石运、卸与填筑压实的工作面应错开进行。砌筑边坡应与填心大致保持在同一高度,以防石头翻滚。 第2条 采用机械填筑时,为保证机械运行的安全,场地必须平整,并在填土边缘设置安全标杆。 第3条 在易粘附的土质路基上打夯,应随时将粘附在夯具面上的泥土除去,防止夯石歪斜倾倒。使用打夯机应经常检查各部构件,遇有脱榫、劈裂、折断等迹象应及时修理。使用内燃打夯机时,应确认机械完好后,由两人协同作业。 第4条 在泥沼低洼地带填筑路堤,应先作好排水防洪工作。在施工期间要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控制填土速度并使左右对称,以防突然坍塌。 (三) 路基支挡工程 ⑴、挡护工程 第1条 严禁上面砌筑下面勾缝。片石改小工作,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护墙砌筑时,坡脚下严禁站人。 第2条 严禁在砌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必须用爬梯。 第3条 砌筑用的片石,最大重量不宜超过50kg。 第4条 支顶危石悬岩,或采用嵌补综合防护等工点应按专门工点要求,制订相应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第5条 护坡挡墙的提升作业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护墙面坡度在等于及陡于1:0.5 时,可采用普通脚手架施工。 二、护墙面坡度缓于1:0.5 时,应采用台阶式脚手架施工。 三、爬坡车轨道铺设必须平顺、牢固,操纵室位置不得与轨道在同一轴线上,并应有良好的暸望条件。 四、使用吊斗提升时,装载物不得超过吊斗帮。 五、使用平板提升时,平板应设有防护栏杆及停留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