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1便道 路基段宽度应不小于5m、桥梁结构施工区便道宽度不小于7.5m,面层厚度为18cm水泥砼(抗折强度4.5MPa)路面,每隔200m应设置一组会车道,宽度不小于7.5m,设于便道外侧。施工招标文件另有要求的按招标文件执行。 便道应平整无坑塘、平纵线型顺适合理、路拱横坡适中,主线两侧和便道外侧排水沟畅通。在便道的进出口及其他道路交叉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便道应在路基边沟外侧1米。 便道急弯、陡坡地段设置安全护栏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岔路口设置方向指示牌。 配备专人对便道进行经常性养护,确保晴天行车无扬尘、雨天不积水泥泞且畅通。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情况确定便道的养护是否应配备专门的洒水车,应满足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临时道路应设置标志、警告以及其他安全设施。当临时道路与现有道路发生冲突时,承包人必须在中断原道路时进行改道;如果临时道路利用现有道路,应与村镇签订相应的使用协议,同时应对原路进行改造,增设交通、安全标识,以满足工程使用。临时改移道路不得低于原路标准。 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应对临时道路进行清除和恢复原状交付,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 2.2便桥 便桥施工前,承包人应将拟修建的桥梁的详细设计与说明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便桥宽度不得小于7.5m,要保证施工载重车辆能安全通行(一般应满足50吨履带吊通行),应安装护栏及其他安全设施,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安全使用的基础上考虑美观。 要根据计算的承载力和宽度设置限高、限重、限速标志牌,便桥两侧设置防坠落护栏,其高度符合相关要求。 便桥的两侧行车方向应设减速标志,确保行车安全。便桥在施工前应征得地方水利部门的同意,通航的便桥应设置防撞墩和警示标志,便桥通航净空必须满足要求,并在上下游设置限高标志。 派专人对便桥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畅通。 第三章 施工准备 3.1 一般规定 路基开工前,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设计交底,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对。 在做好现场调查后,应根据设计要求、合同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进行报批。 在开工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环保、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并对各类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安全交底。 场地规划、三通一平、驻地建设等临时工程,应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具体要求详见公司相关规定。 3.2 测量放线 1、基本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包括遗失的标志桩在接管工地14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在28天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交接桩手续必须完备,四方签字手续齐全。复测结果包括导线复测、水准点复测、原地面复测和加密测量等工作。 (2)经过复核,对异议的导线控制点,承包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给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解决办法;对异议的基准点,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高程勘误修正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定正确高程。 (3)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控制桩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进行加固保护,水准点、三角网点等处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 (4)所有导线、中线、水准点的复测和增设的水准点、横断面复测和补测等工作,测量精度、技术要求等应符合《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公路勘测规范》(JTJ061-99)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的要求, 导线及水准复测频率按3月一次。 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控制桩点,并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桩点。 每项测量成果必须进行复核,原始记录应存档。 测量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校正,仪器标定、校正报告复印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导线复测 (1)当原测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提供资料计算复核导线控制点,做好检查复测工作。 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增设满足相应精度要求的附合导线点。 同一项目内相邻施工标段的导线应闭合,并满足同等级精度要求。 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导线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或改移,从开工至竣工验收的时间段内应保证其精度。 3、水准点复测 (1)使用监理工程师所交付的水准点,应首先进行相互之间查对复核,并尽可能地与国家水准点闭合,超出容许误差范围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报有关部门。 沿路线每500m宜有一个水准点。互通立交宜增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应设于施工影响范围以外并符合相应等级和精度要求。 当水准点有可能受到施工影响时,应在施工前移设。 4、中线放样 (1)路基开工前,应采用坐标法进行全段中线放样,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 (2)中线放样时,应注意路线中线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监理工程师协调处理。 (3)如发现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做断链处理,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5、路基放样 (1)路基施工前,应对原地面进行复测,经监理和业主确认。 (2)路基施工前,应设置标识桩,对路基用地界(红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标识清楚。在横断面施测中还应反映地形、地物、地质的变化,标出相关水位等。 (3) 横断面测量应逐桩施测,断面布置数量及横向测点应与设计对应,施测宽度应满足路基及排水设施的需要。 (4) 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的控制桩点,并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桩点。 3.3 场地清理 1、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进行用地放样,确定路基施工界线。 (2) 承包人应按工作量大小,适当划分段落组织实施。 (3) 清理和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场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标高及横断面。 2、清理场地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应在清表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30c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压实度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3) 路基用地范围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并将路基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 (4)路基跨越河、塘、湖、海地段,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修筑围堰,排除积水,清除不适宜材料,并按设计图纸要求工艺进行填前处理。 3、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他障碍物等予以拆除,对正在使用的道路设施及构造物,应在对其正常使用做出妥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工程师要求。 (3)凡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旧料均应充分予以利用,有序堆置于指定区域。对于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必须回填并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