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一、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安全学习。对新工人必须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调换工种或使用新工具、新设备的人员都要在此之前进行岗前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的培训。 2.保持施工现场和工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落实如防风、防涝、防火、防工程伤害、治安管理等安全措施。 3.在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及道路上按要求设置足够的照明系统,保证夜间照明和生活用电。 4.严格进行各类机械设备的专人管理和操作制度,各类机械有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要定期保养,经常检修,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5.现场施工的坑、洞、危险处,设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准任意移动。 6.严格用电管理,现场临时电线路按《施工临时设施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布设,必须由持证的专职电工上岗操作,不得任意拉接电线和电器设备,各类电器设备均安设安全保险装置,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保护,对电力线路。电器设备经常检查、维修、调整并做好测试、检查、维修记录。 7.搭设施工脚手架、支撑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执行,并加挂检查验收牌,对重要的承重型或支撑结构要经设计验算后确定。 8.施工区域内按有关规定建立消防责任制,按照有关防火要求布置临设,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 9.雨季要认真进行防洪涝、防淤积的安全检查。 10.加强工地临时施工便道的保养工作,教育司机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并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 11.起重设备应有稳定的基础,钩、链、绳等符合规定,有限位、防超负荷、超速和失灵保护装置,安设防闸瓦过度磨损警铃自动断电保护装置,钢丝绳的安全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勤加检查。起重设备的焊缝、连接螺栓、滑轮、制动防滑装置,均需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起重吊装作业要统一指挥,统一信号,起重设备与架空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所有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注意吊运方向,禁止在6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下从事吊装作业。 二、重大危险源针对性措施 1.爆破器材的贮运管理 1.1 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 — 86 )执行。 1.2 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 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回,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去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1.3 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 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1.4 爆药与雷管在工地应分开贮存,贮存位置应相隔 50 米以上。贮存仓库应有防潮防雨防雷措施,且远离施工区和人员密集区。四周设置安全护栏并配备消防设施。 2.爆药制作和装药安全措施 2.1 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棚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导爆管要轻轻插入,雷管不得猛插、旋转或摩擦。管口要用安全铰钳夹紧,严禁用牙咬。纸壳雷管应用胶布包扎严密。 药卷应用和雷管同样直径的竹、木锥子扎一个深为 1.5 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扎口。雷管不得露在药柱外面。加工的起爆药包(柱),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2.2 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装药量应随扩壶次数、扩壶的大小和石质而定,不得盲目加大药量。扩壶时,起爆药柱送下孔后,不得使用炮棍在炮眼内捣插。导火索点燃后,人员应迅速撤离。严禁采用先点燃导火索后抛入孔底的危险操作方法。 需要多次扩壶时,每次爆破后 15 最小 (硝化甘油炸药应经过 30 最小) ,等孔壁岩石冷却后,方可再次装药扩壶。 2.3 超过 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2.4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4.1 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2.4.2 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2.4.3 应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2.4.4 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2.4.5 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直接用木楔;填药包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2.5 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 3.爆破现场管理 3.1 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3.2 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3.3 导火索起爆应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应保证点火完后人员能撤离到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 1.2 米。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露天爆破时,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 10 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最短导火索长度的 1/3 。 3.4 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等。确认炮响完并过至少5分钟后,方可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