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 沥青路面使用的沥青、集料、矿粉各种材料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出厂质量检验单)。 运至现场的主要原材料,到场后使用前必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经评定合格才可使用。对桶装沥青、沥青或改性沥青材料、纤维等工厂生产的材料,应有清晰的标识、生产日期和批号。 2 沥青路面使用的集料必须经过认真的料源调查,确定料源时必须充分考虑就地取材的原则,集料生产方式必须经过锥破或者反击破二级破碎加工,并注意环境保护。 3 集料粒径规格以方孔筛为准,不同原料、品种、规格的集料不得混杂堆放。同一个工程采用不同来源的材料时,应先调整料源振动筛筛网尺寸确保集料规格相同,保证集料外观一致,严格控制材料的变异性。 4 沥青材料可采用道路石油沥青或经乳化、稀释、调和、改性等工艺加工处理的石油沥青产品。沥青材料的品种根据工程的使用条件,沥青面层类型,施工方法等情况选择。 5 任何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都应登记,签发材料验收单,验收单应包括材料来源、品种、规格、数量、使用目的、购置日期、存放地点等应予注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