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道路、桥梁、给水(含水)、排水、燃气、供热、各类管(隧)道、轨道交通及厂(场)、站工程。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管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要增减内容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