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道路是为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等企业服务的道路,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他厂矿企业等相衔接的对外道路;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辅助设施的道路。厂矿道路的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车型等)、当地地形地质并考虑将来的发展综合确定。
厂矿道路的分类
厂外道路
厂外道路属于城市道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应与城建部门协商后,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见城市道路)执行。属于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应与交通部门协商后,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见公路)执行。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厂外道路,应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执行。设计时,应尽量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厂内道路
厂内道路一般分为:主干道──全厂性的主要道路;或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道路;次干道──厂内车间、仓库、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较繁忙的道路;支道──车辆和行人通行都较少的道路及消防道路等;车间引道──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衔接的道路;人行道。
厂内道路的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注意与厂内铁路、管线及其他建筑物相协调,并符合卫生、消防、人防和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露天矿山道路一般分为:生产干线──采矿场各开采台阶通往卸矿点或废石场的共用道路;生产支线──由开采台阶或废石场与生产干线相衔接的道路,或由开采段直接到卸矿点或废石场的道路;联络线──经常通行露天矿生产所用自卸汽车的其他道路;辅助线──通往附属厂、辅助设施,行驶各种汽车的道路。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依矿区性质、交通量(主要为汽车的单向小时交通量)确定。主要技术指标依道路等级、车型等确定。
露天矿山道路
露天矿山道路是指露天矿山范围内行驶矿用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及附属设施所行驶的各类汽车的道路。
露天矿山道路按使用要求和性质可分生产干线、生产支线、联络线和辅助线四类。
生产干线是指采矿场开采台阶通往卸矿点或废石场的共用道路。
生产支线为开采台阶或废石场与生产干线相连接的道路;或一个开采台阶直接到卸矿点或废石场的道路。
联络线为经常行驶露天矿生产所用自卸汽车的其它道路。
辅助线为通往矿区范围内的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露天矿山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型号随露天矿山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运输设备的配置不同而不同。
露天矿山道路以小时单向交通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即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85辆以上的生产干线采用一级露天矿山道路;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85~25(15)*辆以下时的生产干线,支线采用二级露天矿山道路。当条件较好且交通量接近上限时,可采用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当条件困难且交通量接近下限时,可采用二级露天矿山道路。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25(15)*辆以下时的生产干线、支线和联络线、辅助线,可采用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当露天矿山道路同时具有厂外道路性质时,应同时符合相当等级厂外道路的要求。
厂矿道路的组成
厂矿道路是专供工厂、矿山汽车运输车辆通行的道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有路面、路基、桥涵、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等。
通常厂矿道路的路面中心线被称为路线。路面中心线在空间延伸的状态即中线的立体形状称为道路线形。道路的平面、纵断面和各个横断面是道路的几何组成。中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称为路线的平面图,如图1。沿着中线竖直剖切,再行展开即成为纵断面,如图2。中线各点的法向切面是横断面,厂矿道路因排水方式不同,其横断面形式分城市型和公路型两种。
路基是按照路线位置和一定技术要求修筑的作为路面基础的带状构造物。路肩是位于车行道外缘至路基边缘,具有一定宽度的带状部分,可保持车行道的功能和临时琏车使用,并作为路面的横向支承。
车行道是道路专供汽车行驶的部分。路面是用各种筑路材料铺筑,在道路路基上直接承受车辆荷载的层状构造物。它的作用是承受和传递车轮压力,抵抗磨损,接受大自然各种因素的侵蚀,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等。为了便于排水,路面常做成中间高两侧低的横坡度,称为路拱,为了使汽车在小半径的曲线上行驶时能安全稳定,需设置超高,所谓超高就是为抵消车辆在乎曲线路段上行驶时所产生的离心力,在该路段横断面上设置外侧高于内侧的单向横坡。
排水设施有边沟、街沟、截水沟等,它们是用来汇集和排除路面、路基或路堑边坡上的雨水,以防止路基、路面受水浸蚀,保证行车稳定和安全的。
防护工程有挡土墙、护坡、护栏等,是用来加强路基稳定的。护栏一是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二是沿中央分隔枯设置的,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行道;以及使行人与车辆隔离必保障行人安全。
厂矿道路设计总则
第1条 厂矿道路设计,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和“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厂矿道路布局,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尽量做到公路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第2条 厂矿道路设计,必须贯彻“鞍钢宪法”,发扬大庆精神,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深入开展设计革命,搞好“三结合”现场设计,破除迷信,解放思想, “打破洋框框,走自己工业发展道路”。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第3条 厂矿道路设计,必须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应尽量结合工程措施改地造田,便利农田灌溉,注意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为普及大寨县作出贡献。
第4条 厂矿道路设计,必须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革命精神,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精心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5条 厂矿道路分为厂外公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公路。
一、厂外公路为厂矿企业与国家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相衔接的对外公路,或本厂矿企业分散的车间(分厂)、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公路。
二、厂内道路为工厂(或港口、商业仓库、露天矿山机修场地、矿井井口场地等,下同)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公路为露天矿经常行驶矿用汽车的公路和通往爆破材料库、水源地、总变电所、尾矿坝等行驶一般载重汽车的辅助道路(包括矿井的地面辅助道路)。
第8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应厂矿企业生产(包括安装、检修)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厂矿道路的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的选用,应根据厂矿规模、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并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对厂矿基建期间的超限(大件、重件)运输也要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采用分期修建时,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对限期使用或不经常行车的道路,应在保证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容许降低标准和采用简易的构造物。
厂矿道路的改建,对原有的道路和桥涵等工程应考虑充分利用。
第7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考虑道路建成后经常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8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厂矿企业的道路工程设计,不适用于林区运材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