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应对业主高度负责并与业主密切合作,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按监理规程和办法、监理服务协议、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合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进行全面管理,做到不玩忽职守,不徇私舞弊。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引导承包单位的工作。 (2) 向承包单位书面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校验及验收承包单位施工放样。 (3)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如不符则有权拒绝使用。 (4) 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及必要时的停工令、复工令。 (5) 全面审查承包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以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负责。 (6) 对施工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检、现场监督,按施工程序进行旁站,对重要工程跟班检查,签认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返工或采用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7) 审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分割,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年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在签署意见后报总监办、业主。 (8) 检查和监督施工计划的实施,必要时可要求承包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以加快施工进度和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进度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