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2.1条 基坑开挖的方法,顺序以及支撑结构的安设,均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组织进行。开挖较大较深和地质水文复杂的基坑,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第2.2条 开挖基坑时,要指派专人检查邻近构造物或临时设施的安全,并留有检查记录。如有影响或有不安全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后,才能开挖。 第2.3条 基坑深度超过1.5米时,为便利上下,必须挖设专用坡道或辅设跳板,其宽度超过60厘米时,深狭沟槽应设靠梯或软梯,禁止脚踏固壁技撑上下。 第2.4条 开挖基坑时要根据土壤,水文等情况,按规定的边坡分层下挖,严禁局部深挖,掏洞开挖。基坑深度超过1.5米,不加支撑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放坡。 第2.5条 如施工区狭小或受其它条件限制,基坑坡壁坡度应作特别支护。 第2.6条 基坑、井坑开挖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坑壁边坡有无裂缝和坍塌现象,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先兆,应立即采取措施。在雨季地下水及流沙地区挖土时,必须视具体情况增加边坡或加固支撑。 第2.7条 要注意有关基坑边缘停放机械、堆土、堆料的有关规定。 第2.8条 基坑边缘有表面小时,应采取截流措施,开挖排水沟或排水槽,不得使水流沿基坑边缘流下。 第2.9条 在有大量地下水流的情况下进行挖基时,应配足抽水机其施工人员应穿胶鞋,并设置出入基坑的安全通道,以防意外。 第2.10条 采取挖土机械开挖基坑,坑内不得有人作业,必须留人在坑内操作时,挖土机械应暂停作业。 挖推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土作业是地,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少于1.2米。 第2.11条 采用吊斗,扒杆或皮带运车入机出土时,应检查吊头绳索,机其等是否完好牢固; 向斗内装土时,不得超出斗缘。吊头升降时,下面不得站人。坑内作业人员应躲离吊升降移动作业范围以外,吊头不使用时,应及时摘下,不得悬挂。 第2.12条 开挖基坑的人员不得在坑壁下休息。 第2.13条 基坑开挖中,遇到有流沙、涌水、涌沙及基坑边坡下不稳定现象发生时,应立即采取防护加固措施。 第2.14条 基坑需机械排水开挖时,南水机机管路等要安放牢靠,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 第2.15条 小型桥涵施工,如不能保证车辆通行时,应事先修好便道或便桥(涵),并在修建便桥涵的公路面两端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 第2.16条 基坑开挖需要爆破,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办理,可参见相关的爆破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2.17条 寒冷地区采用冻结法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地质、水文、气温等情况,分层冻结,逐层开挖。 第2.18条 采用井点法降低基坑地下水位,要根据土层渗透系数,降水深度等。在开挖中,应做到勤检查、监控保持基坑不被水浸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