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0.1 为了加强本省建筑工程资料(以下简称工程资料)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工程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档案,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资料的编制。 1.0.4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原材料、建筑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器具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1.0.5 工程资料应使用本规程统一制式表格,未规定统一制式表格的,可根据本规程的基本规定制定表格。 1.0.6 本规程未做规定的尚应按现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