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基础工程(1998)内容介绍 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交基发[1998]112号发布,自1998年6月 1日起实施。我部于1992年以交工发[1992]38号文颁发的《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和《内河航运建设工程定额》以及相应的调价文件同时废止,内容有1、土方工程,2、陆上石方工程,3、铺筑、填筑、抛石工程,4基础工程,5、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6、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安装工程,7、整治建筑工程,8、辅助工程,9、脚手架工程,10、临时工程。PDF格式,共431页. 1、港口工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沿海港口(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及长江干线港口(千吨级及其以上泊位)的建设工程,对于非港口建设的其他水工工程,也可参照使用。 2、内河工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是编制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工程、内河港口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概算和预算的依据。不适用于长江干线千吨级以上(含千吨级)的港口工程以及水文特性以潮汐为主的河口港。 3、疏浚工程:适用于航道、港池等疏浚工程。陆域吹填工程和维护性疏浚工程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