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 本次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进行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的分析估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估算应与地表水资源量及水资源总量评价成果以及相关成果等相互协调。在水资源综合规划调查评价阶段,对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进行初步估算。 2. 水资源可利用量是从资源的角度分析可能被消耗利用的水资源量。本次规划中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河道内生态环境和其它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流域(或水系)地表水资源量中,可供河道外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一次性最大水量(不包括回归水的重复利用)。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流域水资源总量中可资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 3. 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以流域或独立水系为计算单元,以保持成果的独立性、完整性。在进行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估算时,全国初步划分为90个水系,然后对全国10个水资源一级区进行汇总。各水资源一级区水系划分见附件2。具体控制节点由流域机构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在估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基础上,对不同的计算区(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的区域),估算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在供水预测和水资源配置时,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水资源可利用总量用于对流域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 4. 各水系水资源可利用量估算及协调与汇总工作要以流域机构为主进行。对于全部或绝大部分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水系,可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进行估算,流域机构进行协调平衡与合理性分析;对于涉及省际之间上下游关系的水系,分析计算工作应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下以流域机构为主进行。 5. 本规划仅要求估算多年平均情况下的地表水资源量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