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水利施工
  3. 内容

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的实施细则29p

  • 资料大小:42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 资料评级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3-06-10 15:22
  • 发布作者:西瓜头
  • 插件情况 无插件,请放心使用
  • 文件类型 RAR
  • 解压密码:gc5.com
  • 安全检测 瑞星 江民 卡巴斯基 金山
介绍: 工程资料的定义:通常情况下,工程资料应包含基建文件或前期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等四部分。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基建文件或前期文件的形成与收集、整理、编制工作由公司或京投公司承担,不需向地铁运营管理商移交,其编制要求另行规定。本文件中提及的“各参建单位应移交建设单位的工程资料”仅指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部分。 按照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及(或)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和工程资料分级管理的要求,各参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统一移交4套完整工程资料存档。4套工程资料的组卷内容和编制工作应该完全一致。 除本节第(四)条所述内容外,原则上,首先应保证向京投公司移交一套完整工程资料的原件;其次,应分别向公司和运营管理商移交1套工程资料的原件(注:其中,外来物资资料在原件份数不够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清晰完整的复印件);并同时向运营商移交1套工程资料的复印件。 为保证地铁运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系统设备工程资料(如:通信、信号、AFC、安全门等工程)的随机文件及系统安装盘等原件,应统一移交运营商存档,此部分资料不需移交公司和京投公司。
点击进入下载 (需要 0 积分)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的实施细则29p
https://m.gc5.com/slgc/sgzz/10503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