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程适用于需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新建、续建的大、中型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大、中型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可参照执行。对水土保持专项工程,可根据工程任务的特点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取舍。对利用外资项目,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内容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