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 总则 1.0.1 为加强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水利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信工程(含水利建设工程中配套通信工程项目)的验收。 1.0.3 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性质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的基本环节为随工验收和初步验收,必要时可增加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的基本环节为竣工验收,必要时可增加竣工技术预验收和专项验收。 1.0.4 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小型水利通信工程可简化验收程序,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不应改变。 1.0.5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和工程变更文件等; 3 工程合同文件; 4 施工图纸和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验收工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2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3 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满足设计指标和合同要求; 4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 检查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6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7 对工程项目做出评价和结论,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