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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基本理论研究

简介: 产权理论以研究产权的界定和交易为中心,其发展经历了很长时间,到20世纪50年代,形成了两种理论体系完全迥异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其代表人物分别是加尔布雷思(J.K.Galbraith)和科斯(R.H.Coase)。威廉森(O.Williamson)、德姆塞茨(H.Demsetz)、布坎南(G.Buchanan)、舒尔茨(C.Shulze)和阿罗(K.J.Arrow)对科斯理论进行了不同的修正。
关键字:水权 基本理论

1、水权理论基础---产权基本理论

一、产权基本理论

(一) 产权基本概念

产权理论以研究产权的界定和交易为中心,其发展经历了很长时间,到20世纪50年代,形成了两种理论体系完全迥异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其代表人物分别是加尔布雷思(J.K.Galbraith)和科斯(R.H.Coase)。威廉森(O.Williamson)、德姆塞茨(H.Demsetz)、布坎南(G.Buchanan)、舒尔茨(C.Shulze)和阿罗(K.J.Arrow)对科斯理论进行了不同的修正。产权理论主要观点是:(l)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不是商品买卖,而是权利买卖;(2)资源配置的外部效应,是权利和义务失衡,或者权利无法严格界定而产生的,市场运行的失败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的;(3)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组织、什么样的技术、什么样的效率;(4)私有产权更有利于合作和组织,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合作效率极高的组织,明确界定私人产权是为有效地寻找最优体制奠定制度基础;(5)在私有产权可以自由交易的制度下,中央计划也是可行的,只要计划是有效的,就可以使自由交易双方得利。

自产权理论诞生以来,它向经济各个领域逐渐扩散,应用极其广泛。综合其应用领域,目前在下述领域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资源配置过程中外部效应分析、产权结构与企业经济行为关系分析、企业组织管理体制分析和比较分析、企业的规模及其与市场的边界关系分析、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理论分析、技术转让中的交易成本分析、社会化分工与交易成本关系分析和国家经济增长分析等。

尽管产权理论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关于产权的概念在理论界尚未得到统一认识。在我国的《新华字典》中,将产权解释为“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指不动产,如土地、矿山、厂房设备、房屋等所有权”,这是一种通俗的解释。实际上,关于产权的概念,在不同的经济学家的论著中,具有不同的涵义,特别是国外和国内对产权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外对产权的认识主要集中于以下的表述:

产权的表象是人对物的关系,“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马克思)。

产权是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交易一旦在市场上达成,两组产权就发生了交换,虽然一组产权通常附着于一项物品或劳动,但交换物或劳务的价值却市由产权决定的。(德姆塞茨)。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奇安)。

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这样,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被描述成界定每个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菲吕博滕)。

产权不仅仅是指人们对有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包括人们有权决定行使市场投票方式的权利、行政特许权、旅行契约的权利以及专利和著作权(施瓦茨)。

我国学者对产权也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其主要观点是:

产权是一种所有权,他包括对财产的终极所有权、经营权、直接使用权和使用财产的收益权,以及使用收益的转让权(高海燕)。

产权就是所有制权制(Property Rights)的另一译法,它指财产关系或者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也可以说是以法权的形式表现的所有制关系,它包括狭义的所有权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以及运用这几个权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即收益权和用益权),其认为产权就是广义的所有权(吴宣恭)。

产权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所有权,其二指占有权和经营权(苏星)。

产权就是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人们使用资源时的适当规则。完整的产权是以复数的形式出现的,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其中包括对财产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与上述两种权利相关的收益权(刘世锦)。

产权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产权是指社会的财产的归属及其与所有权相关的利益关系,狭义的产权指企业产权,是企业财产在经济运动过程中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处置等权的分离和组合以及遵循的规则(刘凯湘)。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关于产权的概念多种多样,可以预计,随着社会的发展,产权的内涵会更加丰富,更加复合现实的经济发展需求。综合国内外有关方面研究成果,结合资源资产的实际,我们认为,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包括所有、使用、处分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三层含义:(1)资产的所有权,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3)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权所有权。

产权具有多种属性,但其基本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收益性,即产权能为行为者带来利益和需要的满足,它是产权的核心,是激励功能产生的源泉;(2)排他性,即产权权利主体的唯一性,是垄断的,这种属性实质上是对产权收益保护,这个属性决定了产权具有约束功能,同时能够有效地减低由于人的经济行为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社会风险;(3)有限性,即产权制度规定的行为性权利对产权客体的用途的限制,产权的行使必须在一定的制度范畴内,尽管你拥有某块土地的所有权,但你行使权利的空间不是无限的,而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如你不能用它来生产大麻等毒品,也不能从事危害其他人的权利的行为;(4)分割性,指特定的财产权利可以按着不同的方式进行分解,最常见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5)可交易性,即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流动,产权的可交易性是资源得以高效配置的前提和基础,由于产权的流动,资源配置将向高效益方向流动,进而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产权制度基本功能

产权所具有的各种属性,在现实的经济生活实践中,需要一定制度的保障才能实现。

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经济人所追求的目标是趋同的,即效益的最大化。经济人为了各自实现自己效益的最大化,必然同起其它经济人发生不同的关系,他既依赖于其他的经济人,同时不可避免地与一些经济人产生摩擦甚至尖锐的社会冲突,为了社会的健康发展,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合作、解决冲突是经济人生存发展的双赢必然抉择。这些措施的集合就是制度。

关于制度的定义很多,舒尔茨对制度的定义较宽泛且被普遍接受,他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德姆塞茨认为,产权制度就是允许人能干什么以及不能干什么的一种规则。从这些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制度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体系,它是人们价值判断的反映,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发生变化,其基本作用是鼓励或者约束人们的各种行为。

产权制度就是以产权为中心,用来约束、鼓励、规范人们产权行为的系列制度。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协调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结果。在原始社会,不可能产生产权制度,资源的稀缺是产权和产权制度诞生的源泉。综观人类发展的历史,截止到目前为止,产权制度至少经历的五种类型,即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简单商品经济阶段的小生产产权阶段、以资本经营为特征的企业产权制度(或企业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人制度、劳动合作制企业制度和计划经济产生的产权制度(或企业制度)。

产权制度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影响人们的各种经济行为,其功能多种多样,其基本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1)激励功能

激励就是使经济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内在的推动力或使行为者努力从事经济活动。产权制度之所以具有经济激励功能,是因为它能够为产权所有者提供一定程度地的合理收益预期,因而激励人们的经济行为的发生。前已论及,产权属性的核心就是收益性,经济人追求的最大目标就是利润,“惟利是图”是他们的真实写照。产权制度界定了资产所有者自由活动的空间,使所有者获得了法律赋予的内涵明确的财产支配权利和收益权利,你拥有的产权具有100万美元收益预期,而且特定的产权制度能够保证实现,你就会想方设法努力地经营,尽可能地采用最小的成本将这种预期加以实现,当然,产生激励的前提是获得的效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其差值越大,动力就越强。

(2)制约功能

产权制度的制约功能与激励功能相对,他规定了产权主体不能作为的空间范畴,超过这个空间,产权主体就违规,将会受到不同程度地惩罚。产权制度的制约功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成本制约”,产权制度通过人为设定一定的交易成本来约束行为者的行为,过高的交易成本限制了经济人即产权人的经济行为。如你拥有某块土地的产权,你可以用它来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也可以用其种植婴粟。当然,婴粟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如果你固执地种植,最终结果是入狱甚至被判处死刑,你就会在这两种选择中选择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方式经营这块土地,最终是选择用它来从事正当的经营,你不值得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失去自由或者生命的代价。

此外,产权制度制约功能也源于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属性,你行使拥有的产权在侵犯他人的产权时,必然遭到受害人的强烈反击以保卫自己的产权不受侵犯,这就限定了产权的使用范围,导致产权制度的约束功能的实现。

(3)高效率配置稀缺资源功能

产权经济学家认为,“在本质上,经济学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一个社会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产权制度重新确定了产权所有者对资源的行为权利关系,从而决定了资源在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分布状态。产权制度影响资源配置极其利用效率。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逊在20世纪50年代曾预言,经济发展最快的将是南美,因为那里资源丰富、劳动者受教育程度较高,事实上并非如此,战后欧洲和太平洋地区经济发展最快,尽管这些国家资源贫乏,但由于产权制度合理产权管理得当,造就了资源的高效配置,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事实表明,合理的产权制度总是使资源的利用向高的收益方向流动,它通过产权的变更或者说交易来实现。产权作为可交换的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活跃,我们可以运用简单的数学方式进行描述。

 

产权交易△U≤0,这种交易是难以成功的,只有△U﹥0,产权交换才能成为可能。总之,在一定的产权制度条件下,通过产权交换,给交换双方都带来了经济效益,最终引起社会的总效益增加,使稀缺的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

2、水权特征及作用

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本节从水资源内涵出发,阐述了水权特征及其作用。

一、 水资源新内涵

正确地认识水权,首先必须明确水资源的内涵,因为水资源内涵不同,水权的内涵和特征存在较大的差异。

人们对水资源认识可以说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水资源指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个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够在某一地点为了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由于该定义的权威性,它被广泛地加以引用。但仔细加以分析,此定义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目前大量存在并且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污水就难以划分到水资源的范围,这样对于综合优化配置利用水资源是极为不利的,针对这种情况,作者在此基础上赋予水资源新的内涵,即水资源包含水量与水质两个方面,是人类生产生活及生命生存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是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为社会直接利用或待利用,参与自然界水分循环,影响国民经济的淡水。此定义有三个显著的特征:(1)将经济、技术因素隐含在水资源中,强调了水资源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2)将失去使用价值的污水划归到水资源行列中,为污水再次开发利用开辟了途径;(3)明确强调水资源是环境资源,因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限制在环境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二、水权特征

水资源内涵明确以后,再来探讨水权就有了特定的空间。综观国内外,水权尚未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研究者常常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界定,作者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水权与一般的资产产权不同,具有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水权的非排他性

我国宪法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样导致了水权二元结构的存在。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法律约束的水权具有无限的排他性,但从实践上来看,水权具有非排他性,这是水权特征之一。我国现行的水权管理体制存在许多问题,理论上水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实质上归部门或者地方所有,导致水资源优化配置障碍重重。我们以黄河为例,尽管成立了黄河水利委员会代理水利部行使权利,并且在黄河水管理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水资源开发利用各自为政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水从门前过,不用白不用,多用比少用好”等观念长期驱动人们的用水行为,大量引水无疑加剧了黄河断流,引起更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国家水资源拥有的产权流于形式,水权强排他性转化为非排他性。

(2)水权分离性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存在着严重的分离,这是由我国特有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所决定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是非常明确的,但综观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国家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将水资源的经营权委授给地方或部门,而地方或部门本身也不是水资源的使用者,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给最终使用者,水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相分离,所有导致水权的非完整性。

(3)水权的外部性

外部性,也称外部效果,他是指那种与本措施并无直接关联者所招致的效益和损失。例如,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江河,使渔业受到损失,对于受害者而言,这是一种负的效果。

水权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他既有积极的外部经济性(效益),也有消极的损失。我们以流域为例,如果上游过多地利用水资源,就可能导致下游水资源可利用的减少,甚至江河的干涸,给下游带来一定的损失。同样,在某一地区修建大型水库,由于改善了局部地区的小气候,可能给周边地区带来额外的效益,如增加旅游人数,为当地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等。

(4)水权交易的不平衡性

由于我国的水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水权的交易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交易的双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其地位是不一样的,一方通常是代表国家或集体组织行使水资源的管理权,它出让产权,另一方则是为了获利的水资源经营者或使用者,产权出让者可以凭借政府的良好形象或者权威对出让的产权施加影响,而且他们具有垄断性,而购买者则不具备这样的优势,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影响。特别是水权交易在另一情况下变得更加不平衡,如由于商业欺诈或者腐败的原因,水权可以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尽管这只是一种特例。

三、水权对水资源利用影响

水权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1)水权清晰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合理的产权制度就是明确界定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在资源使用中获益、受益、受损的边界和补偿原则,并规定产权交易的原则以及保护产权所有者利益等。产权明确清晰,就是财产的各项权能、风险责任的主体是清楚的,不同的经济当事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的某项权利的边界是确定的,从而财产的处置、使用权、收益分配及责任都明确地落实在经济当事人上。只要产权界定,不管初始权力配置如何,都不会影响经济效率。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具有根本的影响,它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可以通过“公地悲剧”来从一个侧面说明清晰的产权对资源资产利用的影响。

在产权经济学中,经常提到“公地悲剧”,实际上,“公地悲剧”形象地说明了产权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我们假设有一块草场,他没有明确的产权,即大家对其都有使用权,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放牧而不需付出任何代价。由于草地的数量有限,牧草生长总量不是无限的,所以草场对放牧的数量存在一个极限值,如果超过这个阈值,草场就会退化,带来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

由于草场的公用性,每户都想养更多的牲畜,并且不需额外交费,从成本效益上进行分析,多放养一头牲畜收益完全归属自己,而草场因此稀疏的负面影响却由全体村民平均分摊,个人的得益大于个人需要付出的成本,因此,每个牧民可能放牧更多的牲畜,最终的结果是牲畜的数量大大增加,超过草场的承载力,草场因过度放牧而质量下降,甚至导致草场的消亡。

如果此草场属于个人所有,即具有明确的产权,则草场的利用会是另一番景象。由于草场所有者清楚地知道过牧会导致草场的破坏,得不偿失,其恶果由自己承担,所以,他不会做这样的蠢事。

“公地悲剧”说明,资源产权不明,使个人使用资源的直接成本小于社会所需付出的成本,导致过度开发利用,违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这是不允许的。

(2)水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生态环境问题是资源利用不合理造成的,因此,在讨论水权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时,可以转化为产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在水资源产权不清的情况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极其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少部分人的利益获得建立在多数人损失的基础上。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产权在理论上非常明确,但在实际上,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国家产权得不到很好地实施和贯彻,即产权缺乏主体的代表,导致水资源产权在某种程度上的公有化,一些对污水不加治理排放到水体之中,污染了水源,严重地侵害了全体人民的利益。然而由于每个公民只拥有水资源部分“份额”,而且确定每个人“份额”难度较大,其交易、谈判的费用较高甚至无法想象,所以每个公民基本上放弃了其权利,采取视而不见放任自流态度,这样无疑放纵了水资源利用者乱采乱用,加剧生态环境的破坏。

生态环境资产产权具有典型的公有性,环境容量资源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公众,国家是环境容量资源终极所有权的代理者,而地方政府拥有使用权。地方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从费用效益角度来研究,它拥有环境容量资源初始使用权并从中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只有如此,地方政府才会有足够的积极性实施监督排污企业的功能,从而对生态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所以,明确清晰的水权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是极为重要的。

(3)水权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激励

由于清晰的产权给所有者带来可预见的预期,对个人或者团体投入资金、劳动改善资源资产质量起到激励作用。实践表明,明确水权对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产生积极影响。这我们可以从土地产权明晰中得到有意的启示。在我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期,承包期太短,农民担心下一次承包的土地不会是同一块,因而农民缺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掠夺经营的情形。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合法地位的稳固以及承包期延长到30年之久,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加强了,这主要是经济激励的结果,可以预计,水权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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