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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宁建科发【2010】第17号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
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计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我区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单价自2006年底调整为每工日34.00元以来,虽08计价定额人工执行此单价,并作为计取费用定额基础,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区建筑市场劳务价格提高幅度较大,致使我区计价定额与劳务市场人工单价相比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近年来建筑工程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
1. 执行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计价定额及房屋修缮,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每工日45.00元,调增的人工费(与原34.00元/工日之差)不计算综合取费。
2. 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以市场价人工单价结算的工程,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由承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二.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至发布执行之日未完的工程量按本通知执行。对于在调整范围内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由发承双方协商解决。
本通知发布执行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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