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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一般原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详见附录2.1〕中的4.1.1〜4.1.4是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的一般原则。如果在实际饮用水中存在。GB 5749—2006文本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则按此原则处理。
本标准所指水质要求是指居民用户端水质必须符合GB5749—2006的要求。
2.饮用水必须消毒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的4.1.5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这是一条总的要求。考虑到供水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即使是取深层地下水作为水源,原水中未曾检出过大肠菌群等指标菌,也应经消毒处理。经过消毒并保留一部分余量的消毒剂,对饮用水在出厂后的输配水管道、蓄水容器中可以起到防御微生物污染的作用,增加饮用水的安全性。
关于有烧开水习惯的地区,集中式供水能否不消毒的问题,标准修订组认为,将水煮沸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饮水消毒方法,但喝烧开水的人,还有日常用水,使用未经消毒的水洗涤、漱口和洗涤生吃的蔬菜、水果,也是一个重要的传染途径。因此,即使在有喝开水习惯的地区,生活饮用水消毒仍然是必要的。
3.饮用水消毒应有余量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的4.1.6中规定几种常用消毒剂的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中余量和管网末梢水中余量等,这些是根据经验数据作出的规定。决定饮水消毒效果的因素是消毒剂浓度和接触时间。
4.关于紫外线消毒
关于紫外线消毒饮用水的问题在GB 5749-2006中没有提及,这是因为至今没有报道现用的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后会产生什么有害副产物,无法设定限制条件和设定限值。GB 5749—2006没有提及紫外线消毒,并不妨碍它在饮用水消毒中的正确使用。若采用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可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501)的紫外线强度(70uw /cm2)的要求执行。
5,小型水厂和农村分散式供水分质指标放宽
GB 5749-2006中4.1.7规定“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我国有部分农村地区,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要执行。GB 5749—2006规定的全部指标在短期内是有困难的。这里所说小型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规模为日供水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 1万人以下),部分指标可暂时执行。GB 5749—2006的表4规定,其他指标仍按规范中表1、表2和表3执行。
GB 5749—2006中表4所定限值是参考1991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定的《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准则》(以下简称“爱卫会准则”)制定的,是在能够保证饮用安全的基础上放宽了限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氟化物的限值问题。氟化物广泛分布在我国华北、东北和西北的地下水中,是我国已经明确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人数最多的地球化学物质,也是我国最重要的饮水卫生问题之一。
6,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可放宽
GB 5749—2006的4.1.8规定,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这是因为在GB 5749修订期间,一些沿海地区城市发生海水倒灌现象,使生活饮用水略带咸味。这种现象可能经常发生,而目前尚难改变现状。
GB 5749修订组认为这类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如果只是影响饮用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并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可由当地政府决定适当放宽。
如果在水质改变中涉及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存在威胁时,就需要谨慎对待。如果突发事件可能会发生传染病的威胁时,就应当十分慎重对待,由集中式供水传播传染病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7.饮用水水源情况
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 (详见附录2.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详见附录2.3〕。
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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