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的竣工验收,实际上是一次加上试验次数的重复成功调试过程的过程。但是,验收还是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1、火灾报警控制器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检:
1)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2)消音复位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4)火灾优先功能。
5)报警记忆功能。
6)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7)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2、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3、抽取实际安装数量5-10%比例的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控制器,每台分别同时作如下的功能试验:
1)模拟早期和第二期的报警功能,每只最少3次,并记录报警阀值。
2)用程序检测继电器的输出功能。
3)读取并记录各管的实际气流值。
4)自动记录功能,包括:时间、位置、事件(火警、故障、隔离及断电)的检测。
5)TCP/IP、BACNET等通讯协议。
6)用消防电源的主、备电源试验设备的稳定性。以上试验应满足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数值或功能。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3)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3)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正常。
7、通风、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8、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9、火灾应急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2)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10、消防通信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专用电话,应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上述控制功能、语音应正常。
11、事故照明系统联动功能的检验:当切断正常照明电源后,消防电源自动投入,保证事故照明继续有电,以便疏散。
上述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