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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下水开发、保护与管理措施建议

黑龙江省地下水开发、保护与管理措施建议

张焕智

[摘 要] 文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地下水开发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的法制观念;提高对地下水开发与保护的重视程度,加强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规划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地下水的基础性工作,为做好地下水开发、保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为做好地下水开发、保护与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强化对地下水开发、保护与管理的审批、监督。

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地下水资源的要求(数量、质量)也越来越高。地下水赋存于地质介质中,具有运动缓慢、补给周期长、循环更新慢、自我修复能力差、地下水系统遭到破坏后难以治理和修复等特点,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科学制定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为地下水合理开发、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供水安全、生态与环境安全,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 进一步完善有关地下水开发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的法制观念
近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水资源问题十分突出,保护水资源已成为人类为生存而斗争的紧迫任务。为此不少国家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定,对水资源治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作了各种相应要求和限制,以防止不恰当的开发利用造成水源污染或破坏水源。通过立法的强制手段,辅以各种技术措施在一部分国家已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在我国,也已经建立了许多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发)、《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第3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等。其中《水法》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对水资源有管理权和调配权;同时,还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贯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并注意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效益,规定国家要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环境、以及要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基本政策。此外《水法》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对水和水域以及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汛抗洪等方面的内容以及规定实行用水许可证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的制度。为保护水质不进一步恶化、治理已被污染的水环境,以及合理利用水资源,国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水质标准和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上述各项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水资源保护已开始走向法制化的道路。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地下水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综合性法律中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难以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解决具体问题,法律的缺乏对地下水管理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应进一步制定配套的专项法律法规以及密切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的相关规定,同时不断完善相关的司法和执法体系,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才能保证地下水保护与管理工作持续、有效的进行下去。

2 提高对地下水开发与保护的重视程度,加强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规划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
由于立法体系的不健全以及基础性研究的缺乏,人们普遍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认识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从而也忽略了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各级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主线,目前其中涉及地下水规划的内容较缺乏,因而使地下水管理工作显得零散和混乱,没有了系统性。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综合开发利用、合理配置水资源,制订合理、可行的地下水开发与保护措施,完全为当地国民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一定流域和地区内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必须立足于本流域的现有供水资源,并对其进行优化配置;根据用水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现实,确定工、农业发展规模,注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节水措施的落实。在区内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应以达到对环境影响最小、产生社会效益最大、投入成本最低、产出经济效益最高为基准,以此确定一个地区的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式及合理配置的优先权。应本着就地就近,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浅层地下水后深层承压水,分质供水,进行开发利用水资源。要加强地下水管理,尽快建立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机制;丰水年应尽可能利用地表水和雨洪水,适当减少开采地下水,使地下水得以补充、恢复;枯水年可适当增加开采地下水,丰枯互补,促进地下水的良性循环。
松嫩低平原区应充分利用已有水利(引水)工程,保证重要工业基地用水及部分农业生产用水需求;尽量发挥其最大效益。松嫩高平原区地下水缺乏,应尽快建设水利工程,充分利用区内地表水资源,满足农业生产用水需求。
松嫩平原与穆陵 - 兴凯低平原区内分布较连续、稳定的承压水,应主要应用于生活及与人类健康有密切关系的产业用水;分布不稳定(零散)的承压水(包括基岩裂隙水),应以村、镇生活及企业用水为主。
松嫩平原低平原区与穆陵 - 兴凯低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可用于农业生产用水。
三江低平原区水资源条件良好。区内地表水资源丰富,并分布大厚度孔隙水含水层(最大厚度达300余米),赋存极其丰富的地下水,形成巨大的地下水库,对地下水开采具有极强的多年调节能力。该区是我国主要粮食产区之一,对地表水、地下水进行综合规划、统一调度,建立相互协调的供、用水系统,将成为建设我国旱涝保收的粮食安全生产基地的强有力保证。

3 加强地下水的基础性工作,为做好地下水开发、保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1、 继续加强松嫩平原与穆陵-兴凯低平原地下水条件的分析与评价工作。进一步查清松嫩平原区承压水、穆陵-兴凯低平原区承压水及松嫩平原低平原区浅层地下水的含水层介质、分布、水头高度(水位埋深)、富水性、开采条件等基本条件;应重点查明松嫩平原,尤其是大庆市、齐齐哈尔市区域内深层承压水的层次、分布、富水性、资源储量及开发现状与可开发利用条件等。以使有限的地下水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合理的保护与有效的管理。
松嫩平原与穆陵 - 兴凯低平原分布较连续、稳定的承压水与分布不稳定(零散)的承压水(包括基岩裂隙水),应严格遵守分层开采、分质供水的原则,要严格成井工艺,防止上部潜水与下部承压水混合,致使承压水水质发生变化。
松嫩平原低平原区应进一步加强浅层地下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条件的研究。要根据浅层地下水含水层结构及其介质的特点,研究采用合适的成井工艺,以使其能够得以更充分的利用和有效保护。
2、 三江低平原区分布大厚度孔隙水含水层,应进一步试验、研究在大厚度含水层中进行分段取水的可行性,以便供水水源地(井)建设达到既经济合理,又管理方便的目的。
区内地下水储存量丰富,然而地下水储存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非再生的资源,不可轻易开采利用。应进一步加强该区地下水开采控制水位的研究,在保障地下水储存量的使用寿命及环境效应的前提下,实现地下水多年调节、有序开采允许利用的地下水储存量,为保证当地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我国旱涝保收的粮食安全生产基地作贡献。
3、 城市建设应根据总体发展规划,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制定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利用地下水。对于外围具有开发新水源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的城市,应采取水源地分散布局的方式,以防止相互干扰,充分利用地下水资源和有效地保护环境。
确定城市供水地下水水源地,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应规程规范进行专门的水源地勘察及论证工作;同时,应注意补充以下工作。
水源地勘察应根据勘探试验取得的相关参数,复核计算水源地所在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类型区)在本行政区内的地下水补给量。该项地下水补给量应成为本行政区内该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类型区)上地下水开采审批的依据。
由于地下水开采后水文地质条件势必发生改变,因此以勘察报告中提出允许开采量作为控制指标,显然已失去意义。通过勘察试验,分析计算确定水源地(井)“地下水开采控制水位”及“地下水开采控制水位”下的地下水出水能力,并以“地下水开采控制水位”作为控制开采超标的界限。“地下水开采控制水位”是一个界定值,能起到监测开采作用,发现水位超过界限,可以提出警告或限制开采的措施;对保护水源来说,控制地下水开采水位是切实可行的。
水源地范围内应布置1-3眼监测井(非开采井),便于进行开采状态下的地下水位监测,掌握水源地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复核、调整水源地(井)开采量。
对于分(零)散布置的开采井,也应通过勘察试验,分析计算确定相应的“地下水开采控制水位”,作为控制开采超标的界限。
4、 充分利用矿坑(井)排水,实行城镇或工矿企业供水与矿坑(井)排水相结合。应进一步加强矿区勘察中的水文地质勘探试验工作,提高矿坑(井)排水量预测计算精度;加强已建矿区矿坑(井)排水量的系统监测工作,及时复核、调整矿坑(井)排水的可供水量,保证供水的安全性。
5、 目前取得的‘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调查成果非常模糊,具体表现为:‘现状开采量’不完整、误差大,地域上分布不确切;山丘区(基岩裂隙水)与平原区(孔隙水)未分、浅层地下水与深层承压水分不清;地下水开采层位不清等。由于具有开采意义的地下水类型在地域上分布的极不均一性,这样的调查成果不能完全反映全省地下水开采的实际状况,直接影响了对地域内地下水开采程度及开采潜力的真实了解,从而严重影响‘地域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更无法作为一定流域和地区内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依据。应结合国家近、中、远期规划工作,进一步开展全面、系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摸清底数,为合理进行水资源状况分析、配置及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依据。
6、 有些地下水资源计算评价方法尚不完善(成熟),致使区内地下水资源量底数难以查清,严重影响对地下水资源作出有效开发利用、合理资源配置的正确决策。
目前山丘基岩区浅层地下水补给量仍采用以计算‘河川基流量’为主的“综合排泄量法”进行计算评价,不能完整、真实反映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应进一步研究、改进。
松嫩平原高平原区属地下水资源较贫乏区,但目前计算出的浅层地下水资源量却较多,而真正能够开发利用的又极少。因此,对在该类型地区进行地下水资源计算评价的方法及有关参数应进一步进行研究、复核。
大庆、齐齐哈尔、绥化、哈尔滨一带以及穆棱 - 兴凯低平原分布孔隙承压水或孔隙裂隙承压水,并且已经成为当地用水主要开采目的层。为适应当地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需求,应尽快研究解决适合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尽量满足需用水要求的地下水资源计算评价方法。
应尽快在不同地下水类型区典型地段,如松嫩平原高平原区微孔隙裂隙水区下覆孔隙承压水、河谷孔隙潜水区临近江河、典型灌区等地段建立地下水监测实验站(点),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相关计算参数,完善地下水资源计算评价方法积累基础数据。

4 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为做好地下水开发、保护与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应进一步调整、完善和健全地下水动态监测机构与监测井网,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地下水动态监测井网控制的目的性、代表性、典型性,保证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及可信度。
在松嫩平原、三江平原、穆棱 - 兴凯低平原区,对区内不同地下水类型或不同供水开采目的层,应有针对性地分别布置地下水监测井网;多层含水层分布地段,应有针对性的布置地下水监测井组,分别同时监测不同含水层的地下水动态。控制性监测井网应垂直、平行水文地质单元内的地下水流向分别布置监测井,此类监测井应远离开采水源地(井);靠近排泄边界(江、河、湖泊等地表水体)应同时布置地表水体的水位、断面径流量观测点。在主要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应专门布置地下水动态监测井。各监测井应统一进行连标测量高程。
对地下水水位、开采量、水质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全面、系统地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井全部进行连续、系列的地下水位监测,选择代表性地段监测井进行代表性时期的水质监测。靠近排泄边界监测点应同时进行地下水、地表水的水位、径流量及水质监测。
地下水供水水源地(井)都应有连续、系统的开采量记载,并应定期对地下水供水水源地(井)进行开采量复核。
开展地下水类型区典型地段地下水监测实验站(点)的建设、监测及数据的研究、分析,定期复核地下水类型区地下水资源量。
应逐渐建立和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系统、地下水监测信息系统、地下水环境预警预报系统等建设。加强对地下水动态监测资料的及时整理、分析及评价,为及时发现和掌握地下水开采状况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地下水监测信息系统采集到的地下水位、开采量、水质等指标,预测地下水动态变化,为合理高效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地下水资源提供科学依据,为水资源管理部门对区域内地下水开采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5 强化对地下水开发、保护与管理的审批、监督
为了更好的利用地下水资源,进一步解决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等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健全监控管理设施;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强化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真正落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在地下水审批工作中,应严密关注针对不同用途分层开采。分布连续、稳定的孔隙潜水及弱承压水,可供生活及工、农业生产用水;分布较连续、稳定的孔隙承压水与裂隙孔隙承压水,主要应用于生活及与人类健康有密切关系的产业用水;分布不稳定(零散状)的承压水或基岩裂隙水,应以村、镇生活及企业用水为主。
对水源地(井)开采量的审批应建立在调查清楚该水源地所在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类型区)在本行政区内的地下水补给量及现状开采量的基础上,以保障在该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类型区)内总开采量不超过地下水补给量。应确定并审批水源地(井)“地下水开采控制水位”及水源地范围内监测井(非开采井)的布置。应强制性规定水源地(井)进行连续性(不间断)的开采时间、开采量及监测井地下水位的观测记录,并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定期进行水源地(井)地下水水位、开采量监测及实际开采量复核。
在有孔隙潜水 - 承压水含水层分布地区,如松嫩平原的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及穆棱 - 兴凯低平原的密山市、虎林市,对水源地(井)应明确开采层位,注意采用分层取水、分质供水。严格审批开采井设计,防止上部潜水与下部承压水混合,致使承压水水质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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