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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若干思考

 【摘要】本文笔者结合当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现状,对如何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监测控制探讨了笔者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水土保持监测;认识;指标体系;监测方法;管理办法;信息交流

  近年来,随着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监测制度的逐渐完善,我国已陆续开展了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但多是大型的交通和管道工程,中小型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开展得还不多。这些监测项目的开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总的来说,我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仍处于探索研究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尚未形成统一的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方法和技术相对单一,可操作性较低,监测结果的定量化、准确度还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提高对水土保持监测的认识

  目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在全国范围内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社会对其重要性及必要性的认识普遍不足。主要表现为:一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对水土保持监测这部分内容轻描淡写,消极应付,从而导致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建设单位并未将水土保持监测作为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一项措施来贯彻实施,只注重水保方案中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的实施,往往在工程后期为应付验收才草草地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而实际上,诸多生产建设项目在施工前期造成的水土流失更严重,在后期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只能对保留的水土保持措施及后期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对于前期、中期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无法补测,说不清楚。

  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管理,把水土保持监测作为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一项措施来贯彻实施。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在水保方案审查、审批时,要对项目建设及方案编制等单位大力宣传监测的重要性,要求方案评审专家对水土保持监测这部分内容严格把关,水土保持监测部分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水保方案的批复中,须明确提出对土保持监测要求。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把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作为验收的一个重要条件,否则不予验收。

  2 构建水土保持监测指标体系

  目前,水土保持监测部门尚无一套较为完整的水土保持监测指标体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测结果的统一性和可对比性。因此,研究构建一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指标体系,对全面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动态变化和科学评价水土保持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监测指标体系时,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类型区别制定,规定哪一类生产建设项目需监测那些指标,哪些指标是必须监测的,哪些指标是可选择性地监测。构建监测指标体系时,不是监测指标越多越好,应该筛选监测那些敏感的、具有代表性的、能够准确反映事实情况的监测指标。筛选时,应考虑到监测指标的获取和处理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分析性。构建后的监测指标体系应能够全面、科学、准确反映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情况、水土流失危害以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与防治效益发挥情况。

  3 规范水土保持监测方法

  监测指标体系确定后,应对各监测指标的监测方法规范化。现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过程中,一个监测指标的监测方法往往存在多种,就一个土壤侵蚀强度就分直接法、间接法,直接法中又有径流小区法、精密水准测量法、标志法等等。这样,在同一个侵蚀环境下,通过不同方法得出的监测结果往往相差很远。即使用同一监测方法进行监测,由于监测设施不统一,监测人员操作过程不统一,也会导致同一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结果也相差甚远。因此,在没有对监测方法进行规范化之前得出的监测结果往往缺乏可靠性、可比性,不可靠的监测结果往往比没有监测结果更糟。

  因此,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在积极开展各项水土保持监测研究的基础上,及早规范各监测指标的监测方法、手段、频率,建立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和制度,使监测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结束莫衷一是的状况。

  4 制定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

  监测单位属于中介结构,一手托两家,即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又受雇于建设单位,在市场竞争下,往往存在“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种思想,致使监测结果往往偏离事实,真假难分,偏离了监测开展的目的和意义。因此,应尽快制定严格的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和制度,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笔者认为应制定并实行监测的报告和备案制度、监测方案(计划)技术论证制、监测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监测数据认证制和监测成果公告制等多种管理制度,以避免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出现“只报告不监测”或“有报告无质量”的现象发生;此外将监测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对监测持证单位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制定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时,应根据我国水土保持监测四级机构进行层层任务落实,充分发挥各级监测机构的作用。可以根据监测生产建设项目类型、大小等,让各级监测机构充分参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方案评审、工程验收,以确立水土保持监测的权威性,推进水土保持监理程序化、规范化进程。

  5 搭建水土保持监测信息交流平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有两个作用,一者为项目服务,即掌握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情况,及时发现水土保持措施实施中存在问题、不足,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措施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期和生产期的水土流失,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最终为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服务;二者为后续生态环境建设服务,即通过监测成果资料的社会共享、全面交流,发挥“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的作用,并通过监测成果的整理、分析,为不同类型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治理模式、技术标准出台及区域层面开发建设规划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已有监测成果的社会效益。第一个作用是直接的,针锋相对、亡羊补牢;第二个作用是延续的,未雨绸缪,更具有后劲,但目前并没有引起社会的注意,更谈不上重视。

  要使监测成果发挥其长效性,搭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信息交流平台则是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平台的搭建应以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机构为主导,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站为基础,以共享、交流、探索、创新为宗旨,对离散的监测成果数据和相关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入库、系统分类,建立基础数据、文献资源、典型案例、水保监测专家、在建项目及监测开展情况等数据库和公开查询系统,并建立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加强信息、经验交流,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队伍成长。

  参考文献:

  [1]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R].水保[2009]187号.

  [2]郑福然.云南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水土保持,2006(7):43-44.

  [3]景可,王万忠,郑粉莉.中国土壤侵蚀与环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34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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