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项目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一是县级初步验收。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
二是申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初验报告等。
三是开展竣工验收。项目审批单位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60天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可通过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成的验收组等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走访实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签字确认。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来源:《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技术问答》(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