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各阶段工作实际开展时间可以重叠。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项目的实施,应当经过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立项手续。立项过程(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科学分析和论证,解决项目建设技术、经济、环境、社会可行性问题。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进行项目后评价。 六个方面评价包括: ①过程评价; ②经济评价; ③社会影响及移民安置评价 ④环境影响及水土保持评价; ⑤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 ⑥综合评价。 三个层次包括: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施工准备:(最新水建管[2017]177号文《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开工条件的通知》已发布2017年5月2日实施)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 (3)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 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建设项目管理“三项”制度为: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活动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主要是针对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非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则参照执行。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监理招标不宜设置标底、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不招标: 1)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代建制为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制)。 实行税收优惠。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完善退出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在严格清产核资、落实项目资产处理和建设与运行后续方案的情况下,允许社会资本退出,妥善做好项目移交接管,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安全运行,维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水工建筑物实行定期安全鉴定。 (1)水闸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2)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 一类坝: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 三类坝: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进水口工程、涉及蓄水安全的库岸和边坡等有关工程项目。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程序包括工作大纲编制、自检报告编写、现场鉴定与鉴定报告编写、鉴定报告审定等4个阶段。 稽察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遵循依法监督、严格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稽察实行分级组织、分工负责。抽查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情況: (1)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2)计划下达与执行。(3)建设管理。(4)资金使用与管理。(5)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稽查。 稽察组应于现场稽察结束5个工作日内,提交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的稽察报告。 竣工决算的基本内容 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和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可预计纳人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项目应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应控制在5%以内。 竣工财务决算应反映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