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法人应建立但不限于下列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职责;2.岗位责任;3.质量目标管理;4.责任制;5.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办法;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7.设计变更;8.质量检查;9.质量例会;10.质量缺陷管理;11.质量验收;12.质量奖惩;13.责任追究;14.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15.技术标准执行检查;16.质量考核;17.质量事故应急管理;18.质量事故处理等。
二、监理单位应建立但不限于下列质量管理制度:
1.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2.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3.工程质量报验制度;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5.工程验收制度等。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但不限于下列质量管理制度:
1.各部门及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职责;2.主要管理人员及质量工作人员岗位质量管理职责;3.技术交底制度;4.技术标准(含强制性条文)执行制度;5.施工质量自检制度;6.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质量进场自检及报验制度;7.工序及单元工程自检及报验制度;8.质量缺陷检查及处理制度;9.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10.工程质量奖惩制度等。
四、其他有关参建单位应根据《适用的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和相关要求, 制订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