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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期(附质量保修书参考示例)

保修期的定义

保修期,又称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免费修复的期限。

保修期起算时间

(一)起算时间

1.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水利工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

 

(二)起算时间不同的原因分析

核心结论:水利工程的合同完工验收在本质上等同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竣工验收,二者保修期起算点实际上是一致的。
1.验收组织要求存在差异: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属于政府验收职能范畴,由政府主管部门主持;而房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属于"建设单位自主组织"行为,由建设单位主持。
⚠ 注意: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被界定为"政府验收"(当前水利工程验收已取消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分类方式),这是源于水库大坝、堤防等工程一旦失事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需由政府直接参与最终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公共安全标准。
2.工程持续时间要求存在差异: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由政府主持,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至最终竣工验收可能历经较长时间(涉及试运行、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环节)。若以竣工验收作为保修期起算点,将致使保修期实际起算严重滞后,不合理地增加施工单位的保修负担。
保修期限

(一)有关规定

1.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其他项目: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2.水利工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范围、期限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二)缺陷责任期 ≠ 质量保修期

绝大多数水利工程地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直接注明"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这一表述最早可追溯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SL288-2014)的术语解释,但这明显混淆了两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或24个月。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承包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挂钩,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需退还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通常长于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

 

(三)缺陷责任期为何不能替代质量保修期

水利工程质量保修期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但合同自治的前提是需满足最低法律标准。实践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常常在施工合同中笼统约定"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此种约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三个原因:

 

 

1. 二者存在本质差异: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在性质、作用及期限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可混淆。

 

 

2. 违反上位法规定:将缺陷责任期等同于质量保修期,并约定保修期为1-2年,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最低保修期的规定。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装饰装修、防水、电气、设备等保修期均不应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

 

 

3. 与质量终身责任有效衔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规定,责任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进一步证明施工企业需承担合理使用年限内的保修责任。
⚠ 常见误区澄清:

 

有人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规定,水利工程并不适用——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水利工程包含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基础设施工程范畴,鉴于水利工程的公益性质及其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其当然属于基础设施,保修期应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如何通过合同约定保修期限
1.明确缺陷责任期:合同中单独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不超过2年。明确缺陷责任期一方面让施工单位承担期限内的缺陷维修责任,另一方面明确项目法人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节点。
2.分类约定质量保修期限:对于建设内容较多的综合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含水工、金结、电气、房建、管道等工程),根据工程建设内容,按照基础设施工程(主体结构)、配套管理用房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其他项目等分别约定质量保修期。保修期的约定不能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相关专业内容保修期的最低期限。
3. 合同条款示例:

一、质量保修

(一)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对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履行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由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相关费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退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承担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本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各部分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具体约定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主体结构(包括冲砂闸、进水闸、溢流坝等的坝体、闸墩、底板、消力池等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即50年。

2.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管理房基础及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即50年。

3.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含管理房屋面防水、卫生间等):5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包含电气设备、启闭机及控制系统、监控设备等):2年。

5.装修工程(管理房装修等):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质量保修书参考示例

以某水闸除险加固工程为例,撰写一份质量保修书的范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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