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对各参建单位关于验收工作的职责规定: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责任总体职责情况。总而言之,“各负其责”。)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验收工作。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 (说明:本条规定了项目法人关于验收工作的职责。“符合要求,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说明:本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关于验收工作的职责。“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勘察重点评价工程地质结构与基础处理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设计单位重点评价工程强度、结构尺寸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检查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前款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说明: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关于质量检验工作的职责。“按设计施工”“检验过程”“真实记录”“见证取样”。)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 (说明: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关于单元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职责。“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验收不通过,“不得隐蔽”。)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必须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 (说明: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关于施工质量文件归档的职责与要求。“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建。 (说明: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关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职责,“负责返修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