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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宣贯解读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宣贯解读

为做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的宣传贯彻,便于参建各方准确把握新规程的验收分类、验收程序与各方职责,现按“修订背景—分类体系—三级验收—全流程时序—修订要点”的顺序,将规程主要内容整理如下,供标准宣贯使用。

一、规程修订背景与适用范围

(一)修订背景

本标准依据《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通知》(水国科〔2021〕70号)要求修订,在合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共9章、6个附录,彻底实现了“验评分离”。

(二)发布与实施

2025年3月14日,水利部批准发布本标准(水利部公告2025年第9号),自2025年6月14日起实施,替代SL 223—2008、SL 176—2007。

(三)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可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二、验收分类体系

(一)新规程按验收内容划分六大类

SL/T 223—2025取消了原规程“法人验收”“政府验收”的分类方法,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分为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六类。其中:

1. 施工质量验收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是验收的基础层级;

2. “专业验收”为新增类别,涵盖交通、电力、建筑、市政及信息化(数字孪生)等专业工程;

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统一修改为“合同工程验收”。

(二)法规层面的法人验收与政府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仍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将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技术标准,SL/T 223—2025已不再采用上述分类,改按验收内容划分六大类。两者可对照理解,但标准宣贯与现场执行应以新规程的分类为准。

三、施工质量验收三级体系

(一)单元工程验收

单元工程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单位,按施工部位(层、块、区、段)或施工项目划分,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二)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能组合发挥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在所含单元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三)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是能独立发挥作用或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在所含全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项目法人主持。

四、全流程验收时序与主持单位

(一)验收时序

按工程建设的推进顺序,各类验收依次衔接如下:

1. 单元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

2.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3.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4. 合同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5.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

6. 专项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

7. 专业验收,交通、电力、市政、信息化等专业工程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8. 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的主持竣工验收单位主持。

(二)关键衔接要求

1. 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3. 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均需进行机组启动验收,可分批进行;

4. 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在阶段验收前可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

五、本次修订的核心变化

(一)彻底实现“验评分离”

将“施工质量评定”修改为“施工质量验收”,验收结论只分“合格”“不合格”,取消“优良”等级;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改为“外观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调整为得分率达到80%及以上。

(二)调整项目划分

引入“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概念,取消“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的划分;将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确定为专业工程,并新增航运、交通、管理设施等工程类别。

(三)优化章节与程序

新增“术语”“基本规定”章节;删除“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章节及“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等行政管理内容;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修改为“合同工程验收”并新增验收程序。

(四)完善竣工验收要求

新增“工程完工验收”,对因移民安置、投资未全部到位等特殊原因制约竣工验收的工程,可先行组织工程完工验收;明确大中型工程有不超过批准概(预)算总投资3%的尾工且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等条件时,可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能按期进行的,可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明确移交与保修要求

通过合同工程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交接,施工单位应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自合同工程验收通过之日算起;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移交。

六、宣贯落实要点

(一)把握分类主线

以新规程的六大类验收为主线组织验收工作,正确理解其与法人验收、政府验收旧分类的关系,避免沿用旧口径。

(二)压实各方责任

施工质量验收以监理单位组织单元工程验收为基础,项目法人主持分部、单位、合同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各方应按新规程明确各自职责。

(三)规范时序衔接

严格执行“单元—分部—单位—合同工程—阶段—竣工验收”的顺序,上一环节验收不合格或遗留问题未闭环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四)用足新规弹性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增设“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工程完工验收”等类别;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可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验收一并组织,但应分别出具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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