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0.1 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水平,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施工监理行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其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登记备案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正、守法、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5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0.5.1 国家和国土资源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 1.0.5.2 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 1.0.5.3 经批准的项目文件、设计及批复预算; 1.0.5.4 项目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1.0.6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