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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探讨

[摘要]探讨了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和评价工作应重点把握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1引言 
  城市湿地公园作为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是指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具有湿地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在城市建设发展中,随着城市建设对景观多样性的美学需求、对保育湿地资源重要性的认知和开展科普教育、休闲游览等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一些城市正在申报和建设城市湿地公园。但城市建设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人类需求与自然生态资源供给之间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的矛盾统一体,如何从环保角度评价城市湿地公园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使项目建设能符合生态安全,又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是环评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2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生态功能保护论”的基本原则,城市湿地公园的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立足于“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切实维护好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方可达到城市湿地公园项目开发建设的目的。 
  城市湿地公园与其他水景公园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的保护与展示,突出了湿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内容和自然文化属性。城市湿地公园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利用湿地开展生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湿地的景观价值和文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 
  因此,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与一般城市公园环境影响评价的最大区别,前者是以自然为主体,人为客体;后者则是以人为主体,公园为客体。即两者评价的立足点不同,保护对象的优先顺序和功能取舍的从属顺序不同。在城市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把握住这一本质的特点和区别。
  3城市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把握的几个关键问题 
  3.1 城市湿地公园与一般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 
  城市湿地公园的环境影响评价比一般城市公园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复杂得多。除了两者都要阐明项目对环境,以及环境对项目的水、大气、噪声、固废等环境要素的影响之外,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一般城市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有着较大的区别。 
  一般城市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以人的美学感受和对人的服务功能为出发点进行评价,评价多采用生态满意度分析(即人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满意程度)和美学景观分析作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该生态满意度的指标体系以人为核心而建立。比如以公园实现保障绿化的义务、服务设施比例、便利程度、绿地比例、园路场坪比例、可提供的环境质量、景观效果等作为生态满意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公园内部景观效果美好程度和与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性作为景观评价的评价要素。 
  而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更侧重于评判城市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以保障湿地资源生态结构与功能的稳定性为出发点进行评价,在强调保障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兼顾其服务功能。即着眼于在对拟议建设用地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现状评价的基础上,从分析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变化入手,预测其环境功能的变化及程度,并寻求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合理利用的有效措施。在其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中,优先考虑的是保障生态功能,其次才是服务功能。 
  城市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围绕着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而建立。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3.1.1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主要应是反映拟建设用地建设前后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变化的生态指标。可选取湿地形态指标(类型、蓄水量、面积、形态、水系联通性);理化指标(水质指标、富营养化程度、底泥成分、土壤);水平衡变化指标(补排平衡、补排规律、水源来源、生态需水量、水质变化趋势);生物多样性指标(浮游动物、浮游植物、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陆生植物、水禽水鸟、保护物种);重要生物种指标(植物、动物);功能指标(水文调节、气候调节、生物生境、资源生产);整体性指标(面积变化、水系隔断与河道通畅性、河道和河岸自然性、河流整体性维持);可持续性指标(生境维持、恢复保育、压力趋势)等反映拟议建设用地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现状、演化的指标作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 
  3.1.2选取反映城市湿地公园服务功能的指标,包括服务设施比例、便利程度、绿地比例、园路场坪比例、可提供的环境质量等服务性指标。在对服务性指标的分析评述方面,应注重服务性指标与湿地生态功能指标的协调性,包括整体风貌与湿地特征的协调性、建构筑风格与湿地功能与特征的协调性、优先保护与利用的协调性、各种管理服务设施配置的合理性等。景观效果分析方面应分析项目建设前后的自然、人文、社会景观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内外景观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提出景观资源保护在原物、原位、原状这“三原”标准基础上整治,推崇自然野趣,使公园环境保护达到景观相融性的要求。 
  3.2 注重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适应性论证 
  由于湿地是一个开放的、易受外界条件影响和干扰的生态系统,因此,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条件如何,构成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生态要素在受到城市化发展影响和压力下的演化趋势如何,直接关系到城市湿地公园结构与功能的稳定性,关系到湿地公园建设的可持续性与成败,因此,在湿地公园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特别注重项目选址与环境条件的适应性论证,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谋求解决途径。 
  在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适应性论证中,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3.2.1不能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国家对湿地资源采取分区、分类保护政策,城市湿地公园不能建于湿地自然保护区之内,应当依照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要求,建于允许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区域。 
  3.2.2应分析、论证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包括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水资源保护与水资源利用规划、河道防洪和岸线利用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等规划的适应性和协调性。 
  3.2.3应通过对构成湿地生态系统各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查明环境条件,分析项目实施的资源可行性。 
  3.2.4以反映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的生态指标和服务性指标为评价指标体系,用开放、系统、前瞻的视角分析选址环境条件中各环境要素对湿地公园结构与功能的影响,论证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连贯性、完整性、稳定性的演化趋势和服务功能的可实现性。 
  3.2.5在全面分析项目建设环境制约要素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应针对性地提出防止、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以及对周边区域的开发建设提出环保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3.3 注重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论证 
  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注重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包括功能分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判别其规划设计方案是否会对地域的连续性造成切割、使生境趋于破碎、自然性降低,是否会使植被盖度减少或斑块化、使物种多样性减低,是否体现了对稀有、重要物种的保护,是否会使系统生产力衰退、生物量减少,是否会使生物组成的协调性受损,是否会造成土壤流失贫瘠化、使生态用水减少导致环境匹配条件的恶化,是否造成环境功能的衰退,也即规划建设方案是否能有利于维护和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性,避免开发建设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造成破坏和损害。其基本原则应是基于湿地自然生态特性上,保障和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并促进湿地的生态系统发育,提高其生物多样性水平,实现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连贯性、完整性和稳定性朝着良性的方向保育和演化。 
  城市湿地公园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建立湿地保护政策。城市湿地公园既不能狭隘地理解为种植湿地植物,营造“自然”湿地景观;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城市湿地+城市公园”;更不应利用宝贵的天然湿地资源,开辟成人工气息浓厚的水上乐园。 
  3.4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论证 
  城市湿地公园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与合理规模不仅取决于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特点及开发项目的污染与非污染生态影响程度,还取决于开发项目所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力度。有效的生态环保措施可使开发活动对湿地的影响降至最低,并使其已受或可能受损害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和保育,使工程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所以生态环保措施论证使湿地公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和精华,也是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和有效性的主要体现。因此,在城市湿地公园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注重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论证。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提出,可从前面阐述的周边环境条件论证结果和项目建设方案、功能分区合理性的论证结果入手,从保护、恢复、补偿、建设、环境管理等几个方向进行论证。 
  总之,在对城市湿地公园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好城市湿地公园与一般城市公园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主体不同的特点、注重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适应性论证、注重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论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论证等四个关键问题,才能起到了环评指导和规范项目建设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为环境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提供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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