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园林景观设计技术的不断深入,在现代小区景观中更加突出对环保、艺术等的全面追求,尤其是突出个性化的园林设计理念,融入传统园林设计思想,能起到更好的效果。本文将围绕当前现代小区景观设计中传统园林设计的具体应用现状,并从多方面探讨中国传统园林在现代小区景观设计中的应用模式,更好的促进小区园林景观设计的整体优势。
关键词:中国传统园林;现代小区;景观设计;应用
1 简述当前小区景观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1 形式表现相对较多
在目前的小区景观设计中,没有强调在功能突出方面的运用,对于小区居民的活动场所、休闲空间等缺少足够的考虑,在追求外在表现形式上,过分要求外在美的形式展示,让小区景观呈现出单调的艺术空间,不能适应现代小区与当前居民生活、休闲相融合的需要模式,没有构建共融的整体局面。
1.2 人工设计成分较多
小区景观设计没有与周围的环境和本身的地理条件联系起来。一些现代居住小区为了增加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设计时往往将小区中非常难得的自然条件如山体、水系等加以推平、填埋和改造,使得原有的天然石块被移走,原有的涓涓细流泉水被填平,原有肥沃的表土连着野花用洗过的砂砾覆盖,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外来的树木花草创造的植物景观……,这样的“人造的天堂”实际上是破坏了自然面貌,造成与四周极不协调的“风景污点”,自然美和生态性极差。
2 探讨中国传统园林在现代小区景观设计中的应用模式
2.1 自然美的景点营造
对于野花野草的技术应用,可以从自然的角度进行思考。野草,因为它靠雨水生长,不用浇水,可以节约园林成本。譬如,北京公园多有野生草地,已渐渐成为一道风景。著名的天坛公园里,现在“唱主角”的就是野草,品种多达100多种。管理者根据野草的生长习性,不再大规模刈割,而是以修剪为主,让自生自灭的野草变得更美更漂亮。野草,富有顽强生命力的小草,应因势利导,用其增添公园的自然美,追求几何之美、园艺之美,或古典式小桥流水之诗情画意。所呈现的野草之美,就是在相当程度上被忽视遗忘而又不应被忽视遗忘的一种自然之美。公共绿地中密密麻麻的野草,它们相互攀附着,挤压着,疯狂在向上生长,自由自在地随风摇摆,一股原始的野味浓浓扑来,使人感到一种未经过人工过滤的纯净的大自然的真切气息。在杂乱中透露出不可遏止的生命力,吸引我经常从人工精致营造的景观中,到那里去独自盘桓,最能体现大自然素朴之美和平常之美。
2.2 与植被施工的整体融合
在景观园林施工的技术关键点上,最主要的就是要实现对植被的施工技术掌握,既要体现出植被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美观度,又要体现出植被与各种生活空间、休闲空间的融合性,还要考虑植被的整体生存率,提高整个景观施工的有效率。因此,要注意施工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将各种层次感和空间感通过巧妙的施工技术体现出来,不同植被形成不同的组合,采取闭合、开放、半闭合空间的和谐功能分区,将植被的色彩、高矮、形状、季节性表现等融入进来,结合山水、风景等的营造,将各种植被进行交叉设计,高有参天松、柏、杨树,低有乔、灌木,丛中散落一簇簇花朵,营造出层次的效果,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让人感觉处于城市的公园之中,时刻感受到园林景观中的休闲气氛,发挥出植被营造的效果。
2.3 传统山水艺术的构造技术
在小区园林景观设计中,可以结合中国传统的山水艺术,营造与小区景观相适应的山水空间艺术,将整体地形与休闲因素相结合,将小区景观设计中的步行、健身等融入进来,既有休闲空间的巧妙体现,又能将山水元素运用在其中,通过不同地形的分割和组合,形成不同功能的划分和统一,比如锻炼的场地要平坦,减少压抑情绪,而一些崎岖、陡峭的地形又是那些喜欢刺激的人们的最爱,所以这样可以将人群自然划分,彼此间探讨锻炼新得,增进园林所处区域里的人们相互增进交流。并在假山构造、水元素使用等技术上,并融入历史文化、空间艺术运用到小区景观设计中,将具有更大的艺术感染力,形成传统山水景观设计在小区景观设计中的艺术处理模式,形成两者的有效融合。
2.4 空间处理方式的运用
中国传统园林空间的处理手法主要体现在空间融合、空间划分和空间对比等几方面。空间对比处理的杰作如留园,它的入口在建筑底层和巷道中穿行,不仅很曲折狭长,又十分封闭,极大地压缩了人的视野。走出廊道之后,突然看见开阔和自然的园林,构成强烈的对比,让人先抑后扬,豁然开朗。在现代小区景观设计中可以在重要的景观节点上加以借鉴,通过景观构筑物、绿化和硬质小品,极力营造出上述两种空间的对比和结合,创造出“欲扬先抑”的韵味。在宅前屋后则要考虑通风、采光等建筑要求,以疏朗自然的绿化造景为主。无锡寄畅园则在空间划分和融合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分析它的立面片断,粉墙为实,长廊、亭榭以及月洞门、花窗、孔洞为虚,虚实结合,又相互对应,很有意境。
参考文献
1 李艳,刘玉婷,贺玮.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J].现代农业科技,2010(7)
2 樊鹦.浅谈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