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友好协商, 订立本合同。
一 、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具体工程及要求见附件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4、 承包范围: _____小区园林景观工程
5、 承包方式:
二、 合同价款及支付:
1.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其中: A. 铺装、 小品一次性包死价________元;
B. 种植部分的造价______元, 苗木单价固定, 结算时按实调整(规格、 单价、合同数量见附件二) ;
C. 绿化部分的养护费、 种植土一次性包死价______元;
D. 路面井盖的造价_______元, 为暂定价, 结算时按实调整(具体见附件三)
本合同总价款系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苗木生产、 运输、 安装、 人工、 养护等费用。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支付方式:
(1)、 工程预付款: 乙方进场, 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经甲方、 监理确认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10%, 计人民币 元。 .
(2)、 工程进度款: 根据工程进度, 甲方按已完工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乙方完成一阶段工程后, 经甲方、 监理方验收合格后 5 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阶段工程结算价款的 70%。
(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乙方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 甲方审批结算报告并认可后 5 日内, 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项下工程结算价款的 95%。
(4)、 尾款: 本合同项下工程结算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 保修期满, 如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将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
3、 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本合同签订后, 合同价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单项工程增减金额在一万及一万元以上的方可调整:
A. 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B. 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三 、 工期
1、 本合同项下工程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2、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 见附件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3、 本合同项下工期系工程完工, 并通过验收合格之日。
4、 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应在约定的开工时间前 7 天向甲方提出并说明理由。甲方应在 5 日内予以答复。 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在 5 天内不予答复的, 工期相应顺延。 如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此项要求, 工期不予顺延。
5、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 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但乙方应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 工期不作相应顺延。
6、 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开工或中途停工的, 工期不予顺延, 由此引起的赶工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乙方因此未按约定期限完工, 乙方应承担逾期完工
的违约责任。
7、 甲方认为必要时, 可提出暂时停工要求并在停工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在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 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 甲方在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以答复, 乙方可自行复工。
8、 因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非乙方原因停水、 停电、 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一周内超过 24 小时、 施工遇到不可预见的障碍物或不可预见的软地层等需处理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但乙方应自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 工期不作相应顺延。
四、 双方驻工地代表:
1、 甲方驻工地代表: _____ ___
2、 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 _____ ____
3、 乙方驻工地代表: __ _______(具体人员名单及职责见附件四)
五、 甲方工作
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 提供施工所需图纸、 场地及交通干道。
2、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源, 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将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现场交验。
4、 组织设计人、 监理、 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5、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6、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 消防、 垃圾处理等工作。
六、 乙方工作
1、 按双方约定工期, 向甲方及监理提供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并提出施工用水用电计划。
2、 乙方应在 年_ 月 _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交予甲方, 甲方在 5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在接到甲方修改意见后, 5 日内按照甲方意见修改完毕, 并送交甲方审查。
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 监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4、 在已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之前, 乙方应对对已完工程的成品进行保护, 已完工工程在验收合格之前发生毁损灭失的, 由乙方负责补足、 更换或重做,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 在施工过程中, 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销售工作, 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应提前通知乙方,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予以配合。
7、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安全操作规程、 防火安全规定、 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 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8、 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妥善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9、 主动与相关施工单位协商并作好配合工作。
10、 严格执行重庆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
七、 材料设备
1、 乙方采购的材料、 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2、 根据工程需要, 乙方需要采用代用材料的, 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 方可使用。
3、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乙方应在采购前将具体情况通知甲方, 甲方在价格、 质量等方面认可并确认后, 乙方方可采购。
八、 质量与验收
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监理、 甲方的监督, 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 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 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返修,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整体感官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视为质量事故, 甲方有权提出整改,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 由乙方、 监理、 甲方按照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乙方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将验收报告报送甲方、 监理。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组织验收。 甲方收到报告后, 如不同意验收, 应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
4、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 14 天内向甲方及监理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4 套。
5、 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 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 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 甲方验收合格, 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
6、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 乙方、 监理、 甲方按照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7、 乙方在竣工验收前 5 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 监理。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组织验收。 甲方收到报告后, 如不同意验收, 应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
8、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 14 天内向甲方及监理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4 套。
九、 设计变更
1、 甲方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 须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变更。
2、 乙方在施工中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应在取得监理同意后向甲方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 该变更经甲方同意并确认后方可施工。
3、 由于变更导致的造价变动, 由双方签证认可并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明确。
十、 结算
已竣工工程验收后, 乙方在 30 天内将结算书送交甲方, 甲方在 30 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十一、 工程保修
1、 保修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 保修期为 2 年, 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保修期间, 因施工质量问题甲方提出要求,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 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所需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 不足部分乙方支付。
十二、 违约责任
1、 甲方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的, 自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催款通知之日 30 天起, 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全部工程的, 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违约金, 甲方有权自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 未经甲方同意或经有关部门批准, 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甲方自行处理,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自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 未经甲方同意并确认, 乙方擅自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甲方有权自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 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 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造成影响或对已完工工程成品造成破坏的, 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已经为此进行了赔偿的, 甲方有权就此向乙方追偿, 并有权自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或监理方移交相关文件、 图纸等资料的, 应当自收到甲方或监理方通知之日起 7 日内移交, 超过此期限仍未移交的, 每逾期一日, 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6、 完工后工程未能通过验收合格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7、 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8、 双方发生争议后, 除非出现以下情况, 否则乙方应当继续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保持施工的连续性, 并保护好已完工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同时双方协议停止施工的;
2)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三、 合同的解除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 乙方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条款, 经书面要求整改后, 15 天内仍无实质性改变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 因政府规划、 市场需要等原因, 本工程项目停建, 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5、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
6、 合同解除后, 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 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由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四、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 分。 甲方执 份, 乙方执 份。
发包方: (签章) 承包方: (签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