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它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它的施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活动频繁、危害重,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比例较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达数百亿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和下达文件强调防治地质灾害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并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1988年起地质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被列为地质灾害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了防灾预案、灾害速报等一系列制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适合国情的群测、群防体系正在建立,汛期预报、检查和应急工作也初见成效,通过预测、预报、及时避让和有效防治,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从地质灾害防治实践来看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础工作薄弱,监测网络不完善;二是,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的编制不规范;三是,在经济建设活动中,忽视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导致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经常发生;四是,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渠道不畅,需要建立应急机制;五是,有待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六是,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机制不完善,防治资金来源需要明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势在必行。
本条的含义是:明确立法目的。通过立法和执法,防治地质灾害发生,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可持续发展。
地质灾害的发生源于两方面因素:第一方面是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如汛期强降雨引起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等),这方面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占全年自然灾害损失的80%。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需要加强基础调查工作,掌握致灾地质作用的分布状况和危害程度,建立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在多发区要加强群测群防,在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巡检查,鼓励提供发生地质灾害的前兆信息,根据出现的前兆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通过预防和治理,达到避免和减少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的目的。第二方面是人为建设活动引发的,如兴建水利工程、架桥、修路引发的地质灾害(滑坡、塌陷等)。为了避免或减少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项目,一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出该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是否引发地质灾害的结论,并提出预防和治理措施,另一方面也要求有关部门必须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对规划区进行危险性评估,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以及采取预防治理的措施。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的发生不可避免,但通过建立制度、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经过人类的不懈努力,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还是可以作到的。本条在明确立法目的的同时要求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全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