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 一般规定
H.1.1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90)、较好的(RQD=75-90)、较差的(RQD=50-75)、差的(RQD=25-50)和极差的(RQD<25)。
H.1.2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2 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3 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H.1.2执行。
H.1.3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2 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塑性指数定名;3 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4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为“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5 当土层厚度大于0.5m时,宜单独分层。
H.1.4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4 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
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H.2 野外描述
H.2.1 岩、土野外描述的目的是:确定岩、土名称和划分层次、厚度,鉴别成分、状态、湿度、成因类型、地质时代及工程地质特征,为地基的建筑性能和土、石材以及围岩的评价取得基本的第一手资料。
H.2.2 野外编录描述应对地基土进行综合定名。综合定名,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如新近堆积砂质粉土、残坡积碎石土等;2 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综合定名,如淤泥质粘土、碎石素填土等;3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成韵律沉积、薄层厚度大于20厘米的地基土层,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名为“夹层”,厚的土层写在前面,如粘土夹粉砂层;当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名为“互层”,如粘土—粉砂互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有规律地多次出现时,宜定名为“夹薄层”,如粘土夹薄层粉砂;小于20厘米的一般可不单独分层,在描述中指明即可,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4 对由坡积、洪积、冰水沉积形成的、颗粒级配呈不连续状、细粒、巨粒混杂的土,应判定为混合土。当碎石土中的粉粒和粘粒含量超过25时,定为Ⅰ类混合土;当细粒土中砾粒、卵石粒、漂石粒含量超过25时定为Ⅱ类混合土;当含量不超过25时,按H.2.3定名。
H.2.3 充填物及包含物的描述,经常用“含”、“混”、“夹”字样,其含意是“含”——系指土中含有的包含物,如含铁锰结核、碎砖块等;“混”——系指某类土中均匀地混有另一类土;“夹”——系指某一类土不均匀地夹有另一类土,如粘土夹碎石。
H.2.4 为了消除对同一土层认识上的人为差异,在描述工作正式开展前,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示范性描述,以统一描述标准。工程负责人应在现场随时处理各种技术问题。
H.2.5 岩、土的结构、构造、成因类型及地质时代等难以确定时,应将直观特征详细描述,由工程(技术)负责人根据区域资料和调查结果综合分析、研究后确定。
H.2.6 野外记录应使用标准的专业术语,术语标准参照《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基本术语标准》JGJ84—92执行,记录要准确、详细、客观。
H.3 岩石
H.3.1 岩体是指包括各种结构面(如节理裂隙等)的原位岩石。岩石按成因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及变质岩三大类,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结构特征和性质时,应定名为特殊性岩石,一般可分为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和盐渍化岩石等。
H.3.2 岩石应描述的内容及顺序是:名称、颜色、结构及构造特征、主要矿物成分、胶结物、坚固性、风化及完整程度,产状要素及岩脉特性等,对特殊性岩石尚应描述其遇酸反应及遇水反应情况等。
H.3.3 描述岩石名称时,应按岩石学定名,指出岩石的具体名称,如闪长岩、花岗岩等。如遇有两种矿物组成的岩石,应以次要矿物在前,主要矿物在后定名,如云母石英片岩等。
H.3.4 岩石的颜色,应分别描述其新鲜面及风化面、天然状态颜色及风干后的颜色。
H.3.5 描述岩石成分时,可只描述主要矿物成分。
H.3.6 应描述岩石的胶结物与沉积岩的胶结类型及岩石的结构构造特征。
H.3.7 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附录A附表A.0.3的规定执行。
H.3.8 对岩石的完整程度,应描述岩体节理裂隙的性质、张闭情况、充填及联通性等,必要时应量测裂隙的产状,并统计单位面积(或单位长度)的数量。应详细记录各种不连续软弱结构面的类型、间距、延展性、张开度、粗糙度、充填及胶结情况、组合关系、力学属性等,必要时,应做节理裂隙玫瑰花图等。
H.3.9 描述岩石的产状要素,应记录岩层、断裂、节理的走向、倾向和倾角。如岩层走向N60W、倾向NE30°、倾角45°,则可表示为NE30°∠45°。
H.3.10 描述岩脉特征,应着重描述其名称、坚固性、风化程度和穿插、分布形状、宽度、完整性及与围岩的接触、胶结等特征。
H.3.11 描述岩溶特征,应着重描述岩溶发育程度、岩溶形态、规模、空间分布、溶洞顶板厚度及破碎程度、溶洞充填情况等。
H.3.12 对岩溶发育的覆盖型岩溶地段应采用工业CT、地质雷达、浅层地震等综合工程物探方法确定其地下发育形态。 H.4 碎石土
H.4.1 碎石土指粒径大于2mm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
H.4.2 碎石土的定名可根据目测或量测颗粒直径,估计重量百分比,按颗粒级配及形状确定。其分类标准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表3.3.2执行。
H.4.3 碎石土应描述的项目及描述顺序是:名称、主要成分、磨圆度、球度、一般粒径、最大粒径、坚固性、充填物的名称和性质及其含量的重量百分数、胶结性、密实度等。
H.4.4 碎石土的名称应按H.4.2条确定。当颗粒分选有渐变情况时,应在记录中以箭头表示碎石土间的相互关系。如卵石渐变为圆砾或角砾渐变为碎石,表示为卵石→圆砾或角砾→碎石。
H.4.5 对碎石土的成分,应描述碎块的岩石名称。当不易鉴别时,可描述为是由结晶岩碎块组成还是由沉积岩碎块组成。
H.4.6 碎块的坚固性应分为坚固的(锤击不易碎)、较坚固的(锤击易碎)、不坚固的(原生矿物大部分已风化,多为次生矿物,手能掰开)。
H.4.7 当碎石土的充填物为砂土时,应描述其粒组及密实度;当充填物为粘性土时,应描述其状态,并均应按充填物的重量估计其百分比。如无充填物时,则应描述颗粒排列、孔隙的大小及颗粒的接触关系等。
H.4.8 对碎石土的胶结性,应描述颗粒之间的胶结物名称及胶结程度.碎石土的胶结程度可按坚固性分为三级:轻微胶结、中等胶结、强胶结。划分标准可按第H.5.8条的规定确定。
H.4.9 碎石土密实度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松散。
H.5 砂土
H.5.1 砂土指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
H.5.2紧实度、湿度等。
H 5.3 砂土的分类定名应按颗粒级配或野外鉴别的方法确定。分类标准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H 5.4 砂土的成分,应描述其主要矿物名称,如石英质的或石英—长石质的等。
H5.5 对砂土的结构,主要应描述其均匀度和磨圆度。均匀度可分为均粒的和混粒的;磨圆度可分为圆形、亚圆形、亚角形和棱角形。
H.5.6 对砂土的构造,应描述其颗粒大小、成分、颜色和形状不同而显示出来的成层现象。层状构造可分为水平状构造、波状构造、斜层状构造和交错状构造等。
H.5.7 砂土中混粘性土和碎石土时,应描述其分布的均匀性和含量的重量百分比(或以多、少表示)。砂土中有机质超过3时,应标明“含有机质”字样。
H.5.8 对砂土的胶结性,应描述其颗粒之间的胶结物和胶结程度,可分为轻微胶结(呈块状,用手可捏碎,干后捏成粉状);中等胶结(呈块状,用手难以捏碎,干后锤击可碎成带棱角的碎块、碎屑);强胶结(原状砂样似成块状岩石,且一般只能用锤击砸碎,碎块呈棱角状)。
H.5.9 砂土的密实度分为密实、中密、稍密、松散。
H.5.10 砂土的湿度可按饱和度Sr()分为稍湿,很湿,饱和。
H. 6 粉土
H.6.1 粉土指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Ip小于或等于10的土,可分为粘质粉土(粒径小于0.005mm颗粒含量超过全重的10)和砂质粉土(粒径小于0.005mm颗粒含量小于或等于全重的10)。粉土的性质介于砂土与粘性土之间。
H.6.2 粉土应描述的项目及描述顺序是:名称、颜色、颗粒级配、结构、构造、包含物、状态或密实度及湿度等。
H.6.3 粉土的状态或密实度分别划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流塑和密实、中密、稍密、松散。
H.6.4 粉土的湿度可根据天然含水量W()划分为稍湿、湿、很湿、饱和(极湿)。
H.6.5 粉土的其他项目描述应符合H.7粘性土的有关规定。
H.7 粘性土
H.7.1 粘性土指塑性指数Ip>10的土。可分为粘土(Ip≥17)及粉质粘土(10H.7.2 粘性土按工程地质特性可分为以下几种:1 新近堆积的粘性土:系指近期堆积的粘性土,一般分布在湖、塘、沟、谷、河漫滩及阶地陡坎下缘、冲沟等地段,厚度不大;堆积年限短,具有高的压缩性和低承载力;有的呈软塑至流塑状态,并有触变现象。2 一般粘性土:第四纪全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粘性土, 3特殊性土:
(1)淤泥和淤泥质土: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中沉积,天然含水量W大于液限WL(IL>1.0)、天然孔隙比e>1.0的粘性土。当e>1.5时为淤泥,当1.0(2)湿陷性黄土:指在一定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土体结构迅速破坏而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土。
(2)陷性黄土分为非自重湿陷性和自重湿陷性两种。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在土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不发生湿陷;自重湿陷性黄土,在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发生湿陷。
(3)新近堆积黄土属于全新世近期黄土的一部分,堆积年代短,具有高压缩性,承载力低,土的均匀性差;在50—150kPa压力下变形敏感的土称为新近堆积黄土。
(4)红粘土:指碳酸盐类岩石在亚热带温湿气候条件下,经风化后形成的褐红色(或棕红、黄褐等色)高塑性粘土。其液限WL大于50,上硬下软,具有明显的收缩性,裂隙发育。
(5)泥炭和泥炭化土:呈深暗颜色,有半腐朽的动植物残遗物。若土中的有机质及植物残体含量超过60,应定为泥炭,含量在10—60,应定为泥炭化土。
(6)膨胀土:指主要由亲水矿物组成,液限WL一般大于40,并具有吸水后膨胀和失水后收缩两种可塑变形特性的粘性土。
H.7.3 粘性土应描述的内容及描述顺序是:名称、颜色、结构和构造特征、气味、包含物、状态及湿度等。对特殊性土,应描述其水理性质等。
H.7.4 粘性土的名称应先按第H.7.2条的工程地质特征鉴别,然后再按第H.7.2.1条的塑性指数确定,如Q3粉质粘土、淤泥质粘土等。
H.7.5 粘性土的结构和构造特征,是指大孔结构、龟裂、节理、层理或带状构造以及虫孔、土洞等特征。
H.7.7 粘性土的包含物,应重点描述影响土性质的物质,如云母、氧化铁、贝壳、植物根及钙质结核等。粘性土中含(混)碎石和砂土的包裹体时,应描述其重量的百分数、粒径、成份、磨圆度和分布的特征,性土中的有机质含量超过5%又不足10%时,应标明“含有机质”字样,如粘土含有机质。
H.7.8 粘性土的状态既可根据液性指数IL划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流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