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模板自升架设设施、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