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1.2对所监理工程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与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工程图纸及其他有效文件; 1.3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程、工工程验收及计量规则等; 1.4国家、交通部、本省颁布的监理法规、业主制定的监理规定和有关规定; 1.5其他 2.监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2.1监理工作的目标 2.1.1工程质量目标:严格监督工程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交通部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优良级,并争创国优。 2.1.2工程工期目标:督促工程承包人完成业主分阶段的指导计划,确保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所有合同工程施工,力争提前完工。 2.1.3工程投资目标:严格审查设计变更的经济性,严把计量支付关,切实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力争各合同投资不超过中标合同总价、整个监理路段投资不超过概算相应部分。 2.1.4工作服务目标:全面优质地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工作达到本合同的各项要求,即优质监理服务。 2.1.5安全服务目标:监理服务期内不发生安全伤亡事故或同等责任的安全责任事故。 2.2监理工作范围 2.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根据设计文件图纸和业主与工程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为临海高等级公路大丰段(K190+700~K222+510段),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桥梁、交通工程及其相关附属工程监理服务(包括缺陷责任期的服务)。 2.2.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在业主及其派出机构的宏观指导下,对于所辖工程合同段的全部工程自施工准备期至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和工作协调实施全面管理;参与缺陷责任期的工作。 2.2.3监理服务的内容 监理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监理工作大纲和分阶段计划;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纠正设计图纸中的明显错误; (3)主持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和验收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放样;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工地例会; (6)在授权范围内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1)审核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2)审查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3)审查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 (14)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审核承包人的月报和修正计划; (16)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7)对施工现场所有安全点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有详细的安全检查记录; (18)在授权范围内审核中间交工报告,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9)在其授权范围内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20)在授权范围内发布停(复)工令; (21)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2)在授权范围内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报业主核准); (23)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4)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6)对承包入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