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导则。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监督,不适用本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