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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疫情防控措施费,可计入工程造价。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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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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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响,需要赶工的建设项目,应明确赶工 费用的计取,计取办法可参照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相关规 定执行。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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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审批进度。在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意见已出具后,可先行组织施工图技术审查,若初设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未发生更改,可以依据之前施工图审查内容进行报批。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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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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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期间施工企业进入南京市场,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暂缓缴存,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按新缴存标准办理保函。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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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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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我市工程建设造成一定影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 序,减少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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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天增加的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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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期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人工单价,发承包双方可按市场行情进行约定,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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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虽受疫情影响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履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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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19〕67号)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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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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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上涨指数暂按14%(合同约定人工单价为调整基价)执行。工程结算时,按实调整。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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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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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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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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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有序开放售楼现场和门店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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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施工或管理过程中,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的工地防疫管理、人员卫生健康防护、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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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