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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未艾的合同模式你会操作吗

谁听说过成本加酬金合同请举手?80%以上;谁用过成本加酬金合同模?0%,真的没用过吗?其实这种合同模式在你身边,你却可能还不会用或用不好,这不是悲哀吗?首先还是看成本加酬金合同定义: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即按成本取费合同,这是承包人要发包人偿付工程实际成本加一定酬金的合同。其中酬金由管理费、利润及奖金组成。酬金按实际成本一定百分率计算的,称为 成本加按百分率确定酬金的合同;酬金按一笔固定数额偿付的,称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等。

使用条件: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不正常的情况。在一些扩建工程、修复工程、灾后清理及恢复工程,或发生市场因素难以预测的情况,为了及时迅速地开工,用实际成本加酬金最为合适。某些具有新技术性质的企业,也要求采取这种合同。对施工承包企业,这种合同可以确保企业的利润。成本加酬金合同有以下几种 形式: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按成本加约定的酬金百分比结算总价。

下面介绍一下现在市场上常用的类似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操作模式----市场称综合费率合同:这种合同在投标时,投标方在满足和承诺招标方意见(也就是按招标方指定计价模式下计算出的清单或定额基数,简称基数)同时,只需要报出自己所取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综合费率,招标方根据各投标方所报的综合费率来确定承包方,有时,招标方甚至直接确定综合费率,邀请投标方来承诺这一综合费率。不管是投标方上报还是招标方自定,最终合同上只能体现一个百分数,双方在确定这个百分率的过程中没有什么奥秘,真正的玄机在确定基数这一环节,只有基数先保住成本,综合费率的百分数才能变得有意义,大家对照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可能发现了这一对应关系,所谓的成本对应的就是“(也就是按招标方指定计价模式下计算出的清单或定额基数,简称基数)”,酬金就是对应综合费率的百分数。

明确了对应关系,下一步就应该研究“招标方指定计价模式”这一计价形式了。下面在招标阶段看一下对比表:

合同类型 一般固定类型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分部分项清单
清单描述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

预算人员看完这张表不知有什么感想,是不是觉得招标阶段的工作是如此轻松,不用核量,不用看厚厚的招标文件,不用市场询价,不用……几乎就无事可做了,综合费率老板拍脑门制定就可以了。如果真的这样轻松,老板又快被预算人员插上草标出卖了,这阶段预算人员要做什么,虽然工作不象固定包干合同投标那样繁重,但以下工作必须完成:

1、节点图要看仔细:因为单价高低就是从节点处抠出来的;

2、措施费要想全面:虽然经济标简单,但技术标还是要按程序编制,措施费用还是要了解清楚,施工阶段通过签证可以追加一些如降水、大型机械台班费等措施项目,但还是要看招标文件里说明的可以计取的措施费和不可以计取的(包含在综合费率里的措施费)费用,如这类合同象水电费这样的费用是不让计取,但可以免费使用的。

3、计价依据里指定的文件要齐全:如招标文件里一般指定**版清单,**版定额,**费率固定多少,等原则性数据,预算人员也许会遇到外地工程,对应的这些定额一定要在最短时间内取得并精读,对照招标文件的各项取值如人工费工日单价组出初步综合单价,分析综合单价与实际成本的差异。

4、在最短时间内与招标文件里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取得联系,建设方如果没有得到这一材料价格,立刻在全国范围内封存这一型号的材料单价,如果建设方已经得到这一材料价格,也要明确建设方得到的具体单价和到时材料供应打折的比例。

以上是投标阶段,真正的较量是在进场后拉开序幕的。在这里如果教预算人员如何组价,可能10万字也说不完,但有一点要提醒大家一下,那就是沟通,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这个外部指的是其他标段),虽然同行是冤家,但操作这类合同,进场后大家就是一家,1元钱的单价差额,意味着所有承包方要跟着吃亏或沾光,组价时,每一个清单项目里的单位、描述、每一个定额子目都要仔细推敲,不能无中生有的让审计在结算中任意宰割,也不能丢三落四,漏掉应该获得的利益。

说到成本加酬金合同很多人会有以下评价:

1、这种承包方式往往难于鼓励承包单位节约成本,由此导致总价难于控制的局面。

2.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按实际计算,酬金是一笔商定的总额。这种承包方式不利于承包单位为降低成本而作出努力。

3.成本加浮动酬金。酬金浮动一般按一定比例,随着成本递增,成本酬金比逐步递减。

4.目标成本加奖惩。目标成本由双方协商确定,按商定的百分比计取目标成本的酬金,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降低成本按商定的百分比计奖,原目标酬金不变;超过目标成本时,按同一百分比计罚,原酬金则不能保证。

其实看这几条,人们的想象是多余的。承包方式往往难于鼓励承包单位节约成本,由此导致总价难于控制的局面。其实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是无止尽的,发包人给承包人10元钱买材料,承包人会真的用完这10元钱吗?

成本按实际计算,酬金是一笔商定的总额。这种承包方式不利于承包单位为降低成本而作出努力。这一条的核心问题是“成本按实际计算”,这个实际到底是多少?是10元还是9元?也许发包人了解的是10元,承包人取得了的是9元,承包人是不是动用了节约成本的心思降低了这1元成本。

酬金浮动一般按一定比例,随着成本递增,成本酬金比逐步递减。这项国内操作一般是固定一个综合取费比例,没有用到奖金的激励机制,所以操作中不存在“成本酬金比逐步递减”问题。

目标成本由双方协商确定,按商定的百分比计取目标成本的酬金,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降低成本按商定的百分比计奖,原目标酬金不变;超过目标成本时,按同一百分比计罚,原酬金则不能保证。这条同第三条相似,要澄清的是“目标成本”这一名词,我在>>>>暂列金额的实操问题 提到过,发包人100%的暂列合同金额,这里的所指的暂定总价金额就是发包人心目中的目标成本。在国内操作承包方还存在这样一个风险,如人工费涨价,因为这类合同操作材料费都是施工阶段认价,但人工费是事先制定的,酬金也是固定的,不存在相对改变问题。

这种合同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在南方地区比较普遍,甚至出现在了政府标中,有几个特点:

1、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三边工程。

2、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多半应用于长期合作伙伴。

3、特别是节省了宝贵的投标时间,1000万的标如果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从建设方编制招标文件到与中标方签完合同,快了也要2个月,如果用这种合同方式至少节约一半时间。

4、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个明显缺点:就是承发包方对工程实际总价不能及时获得,只能先干活,后算帐。到结算完成才能明确每一个工程清单综合单价。双方有一种心里没底的感觉。

个人对这种合同模式的评价:

1、能客观表示工程量:因为是结算时算量、对量,所有的工程量都在明处,不存在招标时漏项少量的争议;

2、能相对客观的表示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报量等环节,双方对单价组成已经初步达成共识,再加上材料单价都是实际认可,综合单价比较客观;

3、措施费争议相对减少:因为在施工中据实签证,客观性增加,不象固定总价合同,措施项目实际没干,合同中有不扣,实际干了,合同中没有不增加;

4、对人员素质要求严格:这种合同模式双方拼的就是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素质,而且,双方的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是合同的主角。

我本人非常喜欢操作这样的合同,而且在实战那种必胜的信念能让对手不战自败,在中国,这种合同应该称“成本+综合费率”合同。也希望建设方能更多的应用到这种合同模式,使工程变得更加干净、透明,将来这种合同模式普及了,成立一个专业的结算公司,替人要钱去,大家有愿意的现在赶快报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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