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原理及清单计价原理
1.1 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原理
工程造价计价的顺序是:
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建设项目总造价
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的实物工程量×单价)i
式中: i——第i个基本子项;
n——工程结构分解得到的基本子项的数目。
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主要有是两个:
分部分项工程的实物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的的单位价格
进一步分析如下:
在进行工程造价计价时,基本子项的工程实物量可以通过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设计图纸计算而得到,它可以直接反映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内容。
而分部分项工程单位价格的两种情况为:
1)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格=Σ(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人材机消耗量×人材机单价)
2)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格=Σ(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人材机消耗量×人材机单价)+单位间接费+单位利润(税金和规费) +单位风险的分摊
不同的单价形式形成不同的计价方式:
(1) 直接费单价——定额计价方法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单位价格仅仅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资源要素的消耗量和价格形式,即单位价格=Σ(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位资源要素消耗量×资源要素的价格),该单位价格是直接费单价。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位资源要素消耗量的数据经过长期的收集、整理和积累形成了工程建设定额,它是工程造价计价的重要依据。它与劳动生产率、社会生产力水平、技术和管理水平密切相关。业主方工程造价计价的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而工程项目承包方进行计价的定额反映的是该企业技术与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资源要素的价格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因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计价时采用的资源要素的价格应该是市场价格。
(2) 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如果在单位价格中还考虑直接费以外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也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料价格变化风险等一切费用,则它是一种完全价格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所采用的就是分部分项工程的完全单价。按照我国的规定,综合单价是由分部分项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或包括税金组成的,而直接费是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相应价格确定的。
1.2 两种计价方法下工程造价组成(见下图)
二、08版《计价规范》颁布的形式与背景
2.1 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
2003年7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是中国建筑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它是第一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来推行一种计价方法。它不仅为整个行业与国际接轨铺平了道路,也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各方面准备不足,实施五年来原《计价规范》遇到了许多困难,也暴露出了以下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
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 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的《招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的评判依据,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这样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低价中标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进行施工,导致质量隐患。
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工程变更与索赔,工程签证与工程价款调整、合同外新增工程量量的确认与工程款的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使合同在履行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可是(1)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老的合同文本,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2)按照原《规范》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规范》未做规定。这样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3.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的不配套。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还要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和道德约束外,还有许多约束承包商行为的机制,如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等。而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4.原《规范》与承发包模式改革的不配套。(1)不利于推行更具创新的EPC (设计-采购-建造) 等集成承发包模式。以EPC为例,它是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的,由于《规范》是针对C (建造)而非兼及E (设计)和P (采购),现有的《规范》是以牺牲全过程操作的便利而迁就跨行业需要为代价的。另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价合同,而若采用集成承发包模式,易采用总价合同。(2)不适宜于建筑行业分包体制的运作。原《计价规范》对总包/指定分包,以及议标/采购/竞标未能获得良好的结合,不利于分包体制在合同约定下的运作。
5.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企业定额为基础的,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很少有施工单位拥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清单组价缺少依据。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投标企业为了被迫执行清单规范只能将地区预算定额作为自己企业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怪现状。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刚刚起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编制的工程清单文件欠规范,对于清单计价准确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7.适宜与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非常落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但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1)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现象时有发生。
(2)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 在传递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不必要的“过滤”或处理而导致价格失真。
(3)目前,多采用刊物而很少采用网络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形式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这种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以及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而这而恰恰是清单计价所急需的。
8.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还跟不上清单计价的需要。
(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要求造价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许多的造价员来说是办不到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
(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很多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
(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
原《规范》本身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原《规范》规定存在过于笼统、门类不全、操作性不强等以下许多缺陷,阻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
1.原《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统一格式存在严重缺陷。原《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规定不明确,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而导致报价偏差;使评标人评标时难以合理评定中标价;使承发包双方最终在结算时引发严重争议。
2.原《规范》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后期合同价款管理的规定。原《规范》仅侧重于工程招投标阶段计价环节中应用清单计价模式时的相关规定,但对于工程招投标后后续合同履行阶段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与工程索赔、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等环节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后期执行非常困难。由此出现某些地方招标阶段用清单方法计价,施工及竣工阶段用定额方法结算的怪现象。同时原《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最终导致造价纠纷扯皮不断,市场秩序乱上填乱的混乱局面。
3.原《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各行业的计价要求。原《规范》的出台没能考虑我国各个省市的地域特性和各个行业惯例,没能给其留下一定的豁口和余地,于是基层为了“贯彻实施”《规范》,出现各地区、各行业自己版本的土《规范》,使原《规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与地区行业的特殊性严重脱节,反而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
4.原《规范》的适用阶段不明确,操作性极差。原《规范》总则第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但这一条文并未说明国有投资项目应在基本建设程序的什么阶段执行《规范》。这样就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不要执行《规范》,不执行就等于违反了《规范》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若要执行《规范》,却因为初步设计深度,不够,许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根本无法计量,无法编制清单。另外该条文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定义不清,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操作。
5.原《规范》对于清单计价时的风险划分不清,使承发包双方责任不明。原《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包括完成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费用。实际操作中,综合单价经常被枉然认为是绝对固定单价,包括了一切风险,工程结算时均不作调整。所以低价中标且没有考虑风险费用的工程,当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事件时就对工程实施相当不利。近几年来,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如钢筋、沥青涨价翻倍,如果不考虑风险费用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范围,施工单位是很难抵挡如此大的风险,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甚至偷工减料出现质量隐患,最终使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6.原《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规定不清,落实不到位。原《规范》明确表述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要求投标人重新核实工程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错误风险又全部转嫁给了投标人,如果投标人不能及时摆脱该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
7.原《规范》中的规定的工程定额测定费九根本不应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实行工程量清单后,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8.原《规范》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例如:土建单位工程与装饰装修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其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算没有明确,其脚手架费用是否可以简单的将建筑工程的脚手架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脚手架进行叠加?所以对于措施费项目中的通用项目部分,在多个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如何确定相关费用未能加以说明,操作性极差。
2.2 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催生了08《规范》的诞生(9个方面)
1.2002年,全国人大《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团通过对部分省,市的检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阶段较为严重的存在着“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程竣工结算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以审代拖,形成久拖不结,由于工程款拖欠严重,进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2.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对于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等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使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章可循。
4.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5.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6.2006年11月22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765号),要求自2007年 起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发布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成本信息的作用。
7.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8.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煤炭、建材、冶金、有色、化工等五个专业委员会,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建设部于2005年2月17日以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形式发布第313号公告,自2005年6月10日实施。2007年4月,建设部又批准发布了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该项工作的顺利的完成,为专业工程清单项目和计算规则的编制提供了良好示范。
9.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改委、财务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在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发布了新的通用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计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都有明确的相应规定。并首次提出了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的概念,并对总承包服务费重新进行了定义,这些术语名词与“03规范”中相应名称意思截然不同,造成概念混乱。
针对以上问题,从二OO六年初开始,原建设部经过两年多的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针对施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审查,完成了《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